林则徐在从政期间,曾经两度来云南任职。第一次是嘉庆廿四年(公元1819年)来云南担任乡试正考官,翌年二月回京,历时约七个月。第二次是道光廿七年(1847年)五月调任云贵总督,七月就任。道光廿九年八月,以病体未痊,奏请开缺回藉调理,十月离滇,历时两年零三个月。
“五华山接点苍秋,州载鸿泥两度留。”林则徐两度来滇,相距廿七年。这期间,中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如果说他第一次来时,清王朝还保持着一些表面的繁荣和升平,那么,第二次来时已经是千疮百孔,危机四伏。正如林则徐指出的:“今之时势,观其外犹一浑全之器也,而内之空虚无一足以自固。”[2]统治者采取“剜肉疗饥,吮血止渴”[3]的办法来解决眼前困难,不仅无济于事,反而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进一步激化了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鸦片战争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侵入,古老的封建帝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这就是林则徐第二次来滇时的社会经济状况。
本文试图对林则徐在担任云贵总督期间的主要政绩作一些探讨。
一、处理所谓“汉回互斗”事件
云南在历史上就是一个多民族省份。聚居在全省的二十多个民族,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对于开发和建设云南,都曾经作过积极贡献。各民族之间,长期和睦相处,友好往来,亲密无间。“回汉夷三教杂处,已千百年矣!出入相安,守望相助,何尝有畛域之分?”[4]可是,由于清王朝积极推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离间各族人民的关系,扩大民族矛盾,制造民族纠纷,“汉回争讼,发生械斗,地方大吏只图取利,不断曲直,汉强则助汉,回强则助回,”[5]从而在各族人民之间产生了隔阂和分裂。发生在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的所谓“汉回互斗”事件,就是这种反动民族政策的产物。
早在林则徐到任的前两年,即道光廿五年(1845年)五月,在保山就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大规模屠杀回民事件。这一事件,是在当地军政官吏的唆使和支持下,由汉族豪强势力代表、“练头”(地主武装团练头目)沈盈、“香首”(封建帮会组织“香把会”首领)周日庠等人一手制造的。幸存回民丁灿庭、杜文秀等人赴京上控,刑部批由滇督查复,当时的滇督贺长龄“置之不理”[6]。不仅如此,“督抚以错就错,恨回人强硬不休,乃下令灭回人”[7],以致事态扩大,愈演愈烈,前两任滇督贺长龄、李星沅均深感棘手。贺长龄因“谬妄无能”、“办理不善”[8]被革职。李星沅到任仅半年,即被调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清廷才不得不起用鸦片战争后曾经被他们贬斥过的林则徐来担当此项重任。
林则徐受命来滇后,首先重视调查研究,弄清事件原委。在情况不明时,不轻信,不偏听,不草率下断语。对此,有一个当时在省城工作,后来担任保山知县的韩捧日,根据他的亲见亲闻,曾作了这样具体的描述:
“公乃轻装简从,沿路咨诹,穷起衅之根由,辨山川之险易,别将吏之贤否,访首恶之姓名,悉志于简,而不动声色”[9]。
通过调查研究,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林则徐提出了一些有别于其前任的比较明智的观点,作为处理“汉回互斗”事件的行动准则。这些观点主要是:
1.“但分良莠,不问汉回”。这是针对其前任不分曲直,不问良莠,一味滥杀提出来的一个重要观点。“滇中汉回构衅,垂数十年,焚杀无虚日,议者各有所袒,莫能决。公至谕之曰:‘止分良莠,不问汉回’”[10]。前任滇督贺长龄片面夸大汉回两族人民“气类各分”(民风习俗性情不尽一样),说什么对于回民“化之实难遽化,诛之不可胜诛,总由气类各分,是以猜姺易起”[11]林则徐则针锋相对地指出:“汉回虽气类各分,而自朝廷视之,皆为赤子。但当别其为良为匪,不必歧以为汉为回”,并认为“数年来永昌之案,汉回各有曲直”。应该承认,从“置之不理”到积极调查处理,从“各有所袒”到“视同赤子”,从不公正地片面指责回民到“汉回各有曲直”,从“一味滥杀”到“区别良莠”,这是一大进步,也是林则徐高于其前任的地方。在区别良莠的基础上,他提出了“莠则虽汉必诛,良则虽回勿问”,坚持按照封建法度而反对带着民族偏见来处理汉回纠纷。至于划分“良”、“莠”(“匪”)的标准,他认为“安分者即为良,生事者即为匪”。“良”和“莠”是与“安分”和“生事”并列提出的,“良”当然是指那些安分守己遵守封建法度的“良民”,“莠”主要是指那些在汉回纠纷中蓄意滋事的“莠民”,当然,也包括敢于反抗官府镇压的群众。
林则徐这种“但分良莠,不问汉回”的观点,是他的“除暴安良”思想的具体体现,具有一贯性。1846年署理陕甘总督期间,在处理回汉纠纷时,他就提出了“两教弗区分,总以顺逆断。锄恶不偏回,扶善不私汉”[12]政治主张。这里讲的“顺逆”和“良莠”是同义的。
林则徐这种“只分良莠,不问汉回”的思想,在实际行动中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林到任以前,“永昌回乱,迤西道罗天池滥杀,不分良莠,众回益扰。”[13]则徐采取了区分良莠的措施后,“有明显大效”。在惩治了汉回两族中的少数不法分子(也即“莠民”)后,不仅汉民心服,回民也咸知“感激”。
2.“以汉保回,以回保汉”。这是林则徐的又一重要观点。林的前任和后任督抚,在处理“汉回互斗”事件时,常常玩弄权术,大搞阴谋诡计。有的是“护汉抑回”“助汉灭回”(如前任总督贺长龄、后任巡抚舒兴阿);有的是“倚回自重”,实际是“助回压汉”(如后任巡抚署理总督徐之铭);有的是“借回杀回”(如后任总督岑毓英,收买回民起义军中的叛徒马如龙、马复初等人镇压起义军)。林则徐提出了“以汉保回,以回保汉,永禁侵陵,务敦和睦”的主张,目的是“务使汉回日久相安”。当然,汉回互保在当时主要是依靠“公正绅耆”、“掌教头人”,也就是一些开明士绅和民族、宗教上层分子,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秩序。但应该说客观上也有利于回汉人民和睦相处,避免互斗仇杀。和上述那些“助汉灭回”“助回压汉”“借回杀回”的反动政策相比,其进步性是不容否认的。
3.提倡“弹压”与“化导”相结合,反对“滥杀”“穷治”,反对一味依靠武力镇压。林的前任贺长龄就是一个杀气腾腾的“主剿派”,他认为:“(回民)实属顽梗异常,自应痛加剿捕”“严拿究办”“尽法惩治”[14]林则徐则认为在当时情况下,“断不可再行用兵,致滥杀而转滋借口”,“若必一味穷治,追溯搜查,则查汉而汉人即目为护回,查回而回人即目为护汉”。所以他主张:“目前所最亟者,在弹压之不使妄动,化导之不使互疑”。虽然这个“弹压”与“化导”相结合的主张,也是从历代封建统治者在对付农民起义军时惯用的“征剿”与“招抚”相结合的手段化出来的,但是,第一、“化导”比“招抚”在内涵上似乎更宽一些,也更积极一些,有劝化、开导、说服、教育之意,目的是使回汉人民不要“互疑”,“使知相安则乐利有余,相仇则身家两失”;第二、“弹压”与“化导”相结合,比起一味依靠武力镇压,“滥杀”“穷治”,总要明智一点。
4.在使用武力时,强调了实行区别对待。一是区别良莠,也就是肇事者和无辜者。例如在平定保山汉族豪强地主的武装叛乱时,就强调了“固当分别良莠,不可妄杀无辜,致失众心”;二是区别肇事者中的首要分子和胁从分子。例如在处理保山事件时,就采取了“诛其首要,散其胁从”的做法;三是区别肇事者及其家属,不搞株连。例如在处理弥渡滋事案犯时,就确定“家属毋庸缘坐,财产亦免入官,稍示区别”;四是在处理肇事案件时,把本地群众和外藉游民中的不良分子(他称之为“游匪”“外匪”)区别开来,主要打击后者。他认为:“游匪造言挑衅,汉回多为所愚”,“故外匪一日不除,即祸根一日不断”。他还进一步解释:“所谓外匪者,本系无籍游民,自称为回而未必真回,自称为汉而未必真汉,何处抢杀,即随何处助凶”。
基于上述观点,林则徐在处理保山丁灿庭、杜文秀京控案时,采取了比较公正、持平的态度,一是镇压了制造屠回事件的罪魁祸首沈振达、周曰庠、张日重等人,惩治了一批犯罪分子(另一祸首沉盈在监病亡);二是惩办了唆使和支持制造屠回事件的地方官吏,如原保山知府恒文被革职,永不叙用;三是既指出了京控中的某些失实之处(如原控城内被杀回民八千余人,实际根据前一年户口底册,全城仅有回民三千多人),“本应照申诉不实例定拟”,但又考虑到丁、杜两家均已被害,“情殊可悯,应请从宽免责处”。这样处理,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
列宁指出:“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15]观林则徐在处理所谓“汉回互斗”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尽管其根本出发点还是为了维护清王朝的长治久安,消弭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但是应该承认,林则徐作为一位卓越的历史活动家,和他的某些前任相比,的确“提供了新的东西”。在一定时期内确乎使汉回械斗、仇杀事件有所减少,有利于两族人民的和睦相处,对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近年出版的林则徐研究专著中,有的同志认为林则徐在云南“镇压了农民起义”“镇压了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对此,笔者有些不同看法,提出来和史学界同志共同研讨。
过去,封建统治者及其御用文人以及一些旧史学家,把历史上的农民起义一概诬蔑为盗、匪、贼、寇,当然是极其错误的;但是解放后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史学界有的同志又把旧史书和其它著作中提到的盗、匪、贼、寇,不加区别地说成是农民起义,把历史人物在这方面用兵,一律斥为“镇压农民起义”。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也是值得商榷的[16]
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是“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17]历史现象是错综复杂的。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既存在以推翻反动政权为政治目的的农民起义和农民革命战争,也确实存在一些并无任何政治目的、纯粹以焚烧、抢掠、勒赎,劫富而不济贫,甚至奸淫妇女、杀人越货、无恶不作的盗匪。因此,判断一个历史人物在这些方面用兵,其性质究竟属于镇压农民起义?还是治盗、剿匪、平叛或其它?就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事件具体考察。
云南由于政治的、经济的和地理的因素,历史上“盗匪”(这理均指杀人劫物的抢匪)较多。林则徐讲的“伏查滇省地处极边,山箐丛密,且界连川、黔、粤西(按:这里指广西)三省,五方杂处,匪徒易于溷积”,是符合实际的。这里,他只强调了次要的地理因素,没有触及更深刻的政治和经济的原因。在盗匪横行的地区,有的地方官害怕匪势,不敢缉拿,甚至官匪勾结,狼狈为奸,鱼肉百姓;而老百姓被抢后,亦不敢向官府控告,一怕差役乘机索诈,二怕盗匪报复。故当时有“贼不畏官官畏贼,民虽被贼莫鸣官”之谣。所以彭嵩毓指出:“官之所为,无异于盗;而盗之所在,官反不能制之”[18]应该说这个“官盗一体”,正是盗匪如毛的一项重要原因。
根据历史记载,林则徐在担任云贵总督两年多的时间内,主要用兵共八次,其中有两次(弥渡、保山)是他亲自指挥的。笔者认为,这些用兵就其性质来讲,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平定叛乱。道光廿七年,保山发生了由汉族恶霸地主操纵的七哨汉民拦路抢夺解省京控人证,随后又焚烧县署、劫放狱囚、残杀城内回民的武装叛乱。这一事件的策划者,大部分又是道光廿五年制造保山屠回惨案的罪魁祸首,也就是丁灿庭、杜文秀京控案中的要犯。林则徐认为:“该七哨汉民之凶横惨毒,实属骇人听闻”,决定亲率大军前往剿办。所以这次用兵并不象有些同志讲的是“镇压保山七哨汉民”,而是平定汉族地主武装叛乱[19]。
第二种是治盗剿匪。例如道光廿八年处理的叠次谋财害命、纠抢勒赎、焚烧房屋、轮奸妇女之永平曲硐一带木有才等人案;同年处理的不事生业,四出抢劫滋扰,久为行旅之害的邓川县池项才保等人案;道光廿九年处理的腾越厅边外山民闯入边地汉村抢劫牲畜财物、掳掠大批男女丁口案等均属此类。这些抢匪的特点是“视焚烧为故常,以劫掠为生计,凡其经过之处,掠抢勒赎,放火杀人,无恶不作”。有些同志把这几个案子说成是林则徐“镇压群众的反抗斗争”,甚至把拦路抢劫,袭击过往客商和焚抢村寨的盗匪行为,美化为“不断开展反封建斗争”。这些看法,因与历史事实不符,笔者未敢苟同。
第三种是以武力弹压、制止汉回械斗、仇杀事件扩大,处理其中的肇事者。例如道光廿七年处理东川汤丹厂汉回挟姺互斗事件、云州汉回械斗仇杀事件、姚州白井汉回互斗事件等三案均属此类。这些事件的产生,往往都是由于汉回少数群众为争水、买卖赊欠、赌博、互相唱曲嘲戏等,发生口角,引起纠纷,被某些别有用心的分子(其中有汉族中的恶霸、劣绅,也有回族中的上层分子和少数狭隘民族观念浓厚的分子)乘机煽动,以致发生械斗、仇杀,甚至发展到纠众烧抢,杀毙多命。官府为防止事态扩大,进行“弹压”,又发展为纠众抗官。正如林则徐指出的:“伏思汉回构衅,不过民与民仇,迨至纠众抗官,则兵不得不用”。这种用兵,虽然是为了维护封建法制,但客观上也有利于保护两族人民的生命财产,似乎不应全盘否定。
第四种是兼有以上三种性质的弥渡用兵。弥渡事件的起因,是四川客回沙金、陇沙玉陇勾结当地“素称强梁”(土棍、地头蛇)的回民麻汝淮、汉民古发明等败类,先是讹诈勒索当地群众,继又借一起回汉两人因赌博殴斗杀毙案件扩大事态,煽动民族仇恨,进一步发展到结盟拜会,纠众焚杀抢掠(被烧抢的村庄有十七个),进而围署伤官,抗拒官兵弹压。联系事件的起因和这些滋事者的所作所为来看,应该说林则徐在弥渡用兵,既有平叛、治盗性质,也有防止回汉械斗、仇杀事件扩大,保护受害群众性质,当然也有镇压群众反抗性质。
根据对上述事件的考察和分析,笔者认为林则徐在云南的几次用兵,都说不上是镇压农民起义。事实上,在林则徐使用的政治词汇中,“谋逆”(起义、造反)和“谋抢”(抢劫)是有区别的。在他写给一位云南同僚的信中,就有“谓其谋逆固不足,谓其谋抢则有余”[20]的话。因此,如果把叛乱、抢劫和械斗、仇杀事件说成是“农民起义”,这是给真正的农民起义抹黑,也是阶级斗争扩大化在历史研究中的反映。黎澍同志指出:“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强调阶级斗争,往往也在历史的研究中特别突出阶级斗争。这种对现实斗争的呼应,又不免使历史失去其本来面目。”[21]史学工作者的责任,就是要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
依照笔者浅见,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以后,在云南真正称得上是农民起义的只有两起,那就是1856年发生的由杜文秀领导的大理回民起义(包括同时发生的建水、腾越、新兴、昆阳、武定等地的回民起义)和同年发生的由李文学领导的弥渡彝民起义。这两支起义队伍,都有鲜明的政治纲领,有严密的组织纪律,主要领导人虽然是回族、彝族,但都反对狭隘的民族观点,采取了民族联合政策,因而能够广泛团结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人民,不断壮大起义队伍。例如杜文秀在《兴师檄文》中就指责:“可恨妖官,犹安然高枕,置苍生于不闻,弃黎庶其如遗。甚至汉强则助汉以杀回,回强则助回以杀汉。民不聊生,人心思乱”,并提出了“爰举义旗,以清妖孽。志在救劫救民,心存安回安汉”的政治主张。李文学在《起义檄文》中则提出了“驱逐满贼(清朝统治者),除汉庄主(汉族恶霸地主),望我彝汉庶民共襄义举”,并认为:“汉与彝为敌者,豪强也,贫无与也”!阶级界限都十分明确。
笔者认为林则徐在云南的几次用兵不是镇压农民起义,并非说林不赞成镇压农民起义或在这方面有任何保留。曾经在清王朝“致仕四十年,历官十四省,仰荷三朝(按:指嘉庆、道光、咸丰)知遇”[22],任过五处(两江、两广、湖广、陕甘、云贵)总督的林则徐,对于清王朝的绝对忠诚是不容怀疑的。任何企图动摇和推翻清王朝统治的农民起义,都将受到他的无情镇压。道光三十年(1851年)爆发了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后,清廷派他为钦差大臣,由原籍福州驰赴广西剿办。尽管当时他已是风烛残年,疾病缠身,仍然抱着“务使么魔小丑道就荡平”[23]的意愿,力疾赴任。只因中途猝逝,才没有抵任。
林则徐在处理云南“汉回互斗”事件中也是有错误的。一是有时用兵纵容部下杀戳过多,如在弥渡官兵奋力斩杀,尸相枕藉,统计烧毙、歼毙的有四、五百名;二是他袒护某些支持制造保山屠回惨案的地方官吏,为他们开脱罪责。某些地方官吏“护汉抑回”甚至“助汉灭回”,这是历史事实,但是他在奏折中还说:“然谓官有助汉灭回之见,则是已甚其辞”、“谓之无能则可,谓之偏护则未必然”;三是他攻击回民“良善少而顽梗多”,攻击矿厂招聚的砂丁(矿工)“犹多犷悍之徒”,反映了他的民族偏见和阶级偏见。
林则徐处理“汉回互斗”事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清王朝的长治久安,但是,在他离开云南前,也已预见到所采取的措施,只能暂时缓和矛盾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他给友人的信中讲:“在鄙意期为一劳永逸之计,但恐无久安长治之方”[24]。又对其僚属说:“经此次创艾,区区之力,不过维持十年,过此非所知矣!”[25]实际上安定局面还没有“维持十年”,他离滇才七年,就爆发了杜文秀领导的回民起义和李文学领导的彝民起义。
二、整顿吏治,整饬营伍
各级官僚机构和军队,是封建国家机器的两个重要组成部份。在当时,吏治败坏,军务废弛,已直接影响到清王朝的统治。在云贵总督任内的林则徐,就深感“吏治因循”“积重难返”。因此,他把整顿吏治、整饬营伍,作为巩固清王朝统治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做。
林则徐到职后,“首以整顿吏治为要”。“整顿”的核心是用人,包括起用贤才和罢黜庸劣人员两个方面。
林则徐很重视人才的作用,强调要正确选拔、使用人才,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专长。他指出:“为国首以人才为重,……有才不用与无才同,用之而不使之尽其才与不用同”。[26]强调对人才应“培养之,扶植之,使天下之才皆足以为我用”。[27]他很爱惜知识分子(当时称为“士”)中的优秀者,在从政期间“尤爱士,所至必择其秀异者入官署,最以学行”。[28]他整顿云南吏治时,在取才途径和选才、用材标准上,都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见解。
1.他主张“为政之道,察吏为先”,要在深入考察的基础上正确地选才和用才。他还强调:“察吏莫先于自察”,这个“自察”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大吏要亲自考察、了解和选拔人才。他自己每到一地,都留心考察部属办事能力,或多方“访询”,从侧面了解,或亲自接见,“聆其议论”,“觇其才识之长短,精力之盛衰”,然后确定何者该升擢,何者该斥革。二是大吏要以身作则,为部属作出好样子。他指出:“察吏必先自察,若大吏办事之心未先贯彻,又何从督察属吏办事之疏忽哉!”[29]他很注意起好表率作用,强调部属应该勤奋办事,自己就“好勤动,与处数十年,未尝见其袖手枯坐也”[30]。他强调为官清廉,自己也“决不敢于俸禄而外,妄取民间或下属分毫。……吾林氏世代清白,此种污手之钱,决不要一文也”。[31]
2.他主张从府、州、县等中、下级官吏(牧令)中,选拔具有实践经验的人才。早在担任江苏巡抚时,他就常和部属讲:“吾恨不从牧令出身,事事由实践”。[32]在云南,他先后从知县、通判、知州、同知、知府中,选拔擢升了一批人员。比较突出的就是他在离滇前,密保永昌知府张亮基,认为“将来遇有兼辖迤西及统辖滇省之任,”张均可重用。在他的推荐下,几年后张亮基就被提升为云南按察使、布政使、巡抚直至云贵总督。
3.在选才用才的标准上,他重视提拔“才德兼备,表里粹然(表里如一)者”[33],把才(才干)、德(操守)、识(见识)结合起来,要求做到“才明守洁”“才识明练,为(办事能力)守(操守)兼优”。
在“才”中,一是他强调部属必须“勤奋”,办事效率高。他说:“仆以为令牧之贤否,惟视公事为凭,采虚声(好虚名)、听谀言(爱听吹捧之言),皆无当也”。[34]在他提升的官吏中,就有“勤奋有为”“任劳任怨”的保山知府张亮基等人;而在他罢黜的官吏中,就有“性情疏懒,难期振刷精神”的邱北知县黎崇基等人。二是他重视起用办事稳当而又熟悉了解情况的人员,例如“办事老当,在滇年久,熟悉边务夷情”的丽江知府严廷珏等。
在“德”中,他除了强调官吏个人的操守外,还注意倾听社会舆论的反映,重用“循声素著”舆论反映好的清官贤吏,贬斥“声名狼藉”的贪官庸吏。例如候补直隶州州判山毓柏,因“不洽舆情,实属声名狼藉,未便既往不咎”,被革职。嵩明知州黄际昌,除了是个酒鬼外,“平时专恃官亲办事,故人皆得分肥”,官声不好,被“勒令休致”。
此外,他使用人员既注意考察其“才识之长短”,又了解其“精力之盛衰”,重视起用才、德、识兼优而又“年力强壮”者,斥革那些“才不称职”而又“年力就衰”者。道光廿八年,他就甄别了一批“才不称职”和“庸衰有疾”的知府、同知、知州,“分别降补勒休,以肃吏治”。例如鹤庆知州姚光焘,“履历虽开五十七岁,察其精力实已渐就衰颓,办公殊形竭厥,未便任其恋栈”,被“勒令休致”。
4.在整饬营伍中,林则徐深入兵营亲自校阅,观看军事表演,经过考核,根据兵弁技艺高低,该升则升,该降则降,该革则革,赏罚严明。他三次校阅了迤东、迤西、迤南和省城(昆明)官兵技艺,对于“技艺纯熟各兵当场奖赏,生疏者分别责革,以示劝惩”。其中,对于技艺生疏而又“精力衰颓”者,即斥革或勒令休致;对于技艺虽疏而“年力尚壮”者,予以降职,并“勒限练习,以观后效”。“所遗各缺,即以技艺优娴之弁兵当场递行补拔”,同时提升了一批。他要求所有官兵“认真训练,务使官兵技艺日见精强”。
5.林则徐还注意抓住一些败坏吏治和营政的典型案例的处理,革除恶习,力挽刁风。例如已被革职的守备马起凤,长期拖延不办交代手续,并私藏钤记(官印)多日。经过林则徐查访,原来这是当时营伍中的一种恶习,“每于离任时,或掯不交印,或藏匿部扎(指吏部任免状),意在与后人作难,藉为索借求邦地步”。林认为“此风断不可长”,决定将马起凤拿问,严加究办,“以肃营政而儆效尤”。又如,富民县已被降职调任的原知县广和,因勒索未遂,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刑逼诬认,并捏造事实,赴京诬告从省到县的各级官员,连林则徐也被诋毁。林对其所控事实一桩桩、一件件查得清清楚楚,“或系捕风捉影,或系全属子虚,或系牵连附会,无非欲多砌款迹,惊人耳目,以快其挟姺妄告之私”。他认为对此种奸贪刁狡之徒如不严加惩处,“必将愈肆狂诞,增长刁风”,决定予以“从重定拟”。
在当时的高级官吏中,林则徐的确称得上是求才如渴、惜才如金、爱才如命。道光廿一年六月,他以“罪臣”身份在开封参与他的老友王鼎主持的治河工程,当时张亮基在王部下任职,曾拒贿三千金,林知道此事,就“密识诸简,未以告人也”。以后张任永昌知府,往谒林,林“出手籍记却金日月”,张“惧然异之,盖不复省记矣”。林还向道光帝疏荐张“其才胜臣十倍”。[35]道光廿九年十月,在林离滇回原籍养病路过长沙时,还根据胡林翼的推荐,约见了当时还没有多大名气,只是一个普通家庭教师的左宗棠,“公(指左)谒之长沙舟中,(林)一见诧为绝世奇才,宴谈达曙乃别”。[36]“谈次及新疆边事,(林)忽举手拍左肩云:‘他日竟某之志者,其惟君乎!’左亦殊自负,后卒如林言。”[37]“林文忠知左文襄”,成了人才史上的一段佳话。
三、鼓励发展矿冶业
云南的有色金属矿产如铜、锡、银、铅、锌等资源丰富,开采历史悠久。以清代开采量最大的铜为例,早在汉代即已发现,元、明两朝曾开采抽课(税金),至清代乾隆、嘉庆年间达到极盛时期,年产铜在一千万斤左右,最高年(乾隆三十一年)达到一千四百六十多万斤,每年上解京铜六百万至六百五十万斤供京师铸钱用,还有十一个省来云南采办铜料[38]。当时,“滇铜几遍全国”[39]。由于清廷实行“放本收铜”的掠夺政策,设在昆明的“官铜局”,垄断了全省铜料的销售市场,禁止私人买卖,官府收购价又低,不敷开采成本;加上经管“铜政”的大小官吏把铜矿“视为利薮”[40],采取各种方式巧取豪夺,敲诈勒索,投资者(“厂民”)不仅无利可图,有的还因亏赔重,被迫逃亡,以致“厂情大衰”,“出铜日减,不敷分配”[41],不仅影响铸钱原料的供应,也减少了财政收入。鸦片战争后,由于要支付巨大的战争赔款,清王朝财政入不敷出,更加拮据。道光廿八年十二月,清廷发布上谕,要各省督抚在河工、漕务、盐务、钱粮、矿务等五个方面开辟财源,“筹备库款”。正在云贵总督任内的林则徐,“与在省司、道及日久在滇之正佐各员下逮商旅民人,无不虚衷(虚心)探访”的基础上,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鼓励民间开发矿业的措施。
1.林则徐认为有土地就有财富,主张积极开发矿业,藏富于民;反对“货弃于地”,让宝贵的矿产资源长期埋藏地下(“有土有财,货原恶其弃于地;因利而利,富仍使之藏于民”)。
2.林则徐在分析了官办矿业的种种弊端后,主张鼓励民间办矿,“招集商民,听其朋资伙办,成则加奖,歇亦不追”。当时,有些“畏民如虎”的顽固派认为让民间经营矿业,人员易聚难散,会聚众滋事。林则徐反驳了这种陈腐的观点,指出开采者“矿旺则不招自来,矿竭亦不驱自散,断无盘踞废硐,甘心亏本之理。其谓人众难散,非真知矿厂情形者也”。
3.林则徐主张一方面招聚商民积极开采新矿,另一方面让“习于厂事者”(对办矿有经验者)整顿“衰竭”的老矿,能修复的尽量修复,确系资源枯竭,有名无实的矿硐,就“据实开除”(封闭,停采)。“不得因广采新山,而转置旧厂于不问”。
4.林则徐为了鼓励商民办矿,提出了“宽铅禁”(放宽对银矿副产品铅的管制,允许私人自由买卖,使他们能获得较多收入,“以补厂民成本之亏”)、“减浮费”(压缩过大的管理费用,削减不合理摊派)、“严法令”(严格各种法令、制度,以加强对矿工的管理、监督和防范)、“杜诈伪”(打击诈财害民的矿山骗子)。另外,他还主张,第一、“敛从其薄,于民诚有大益”,适当减轻税赋负担,以利于发展生产;第二、对于那些因开采年久,所出矿砂微薄,厂民亏折停歇,无力偿还官府发放的铜本,“厂欠”严重的,经审查属实,予以豁免。在任期内,林则徐三次奏请,就豁免了铜厂、银厂的无着“厂欠”银一万二千多两。
5.为了保护经过批准的合法开采者的正当权益,对于少数偷挖盗采、恃强私采者,予以取缔和打击。道光廿九年四月,他郎厅(今墨江县)黄应倡等人“未经奉文开采,即欲恃强先来开矿”,以后又发展到纠众互斗,致相残杀,并抢掠附近村寨,扰害居民。林则徐饬令将这些不法分子拿获惩办。从此以后,“厂务顿觉森严”“厂内倍形安静”。有的同志把这一事件说成是林“镇压了矿工的反抗斗争”,与历史事实不符。
应该指出,林则徐采取的这些措施,虽然是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出发,目的是为清廷增加财源,巩固封建统治,但对于鼓励商业资本转向生产领域,从而促进云南矿冶业的发展还是起到了积极的历史作用的,必须充分肯定。
林则徐在云贵总督任内虽然只有两年多的时间,但综观上述治政,不愧为一位杰出的、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在他离开云南时,“滇民焚香载酒,远近不期而集至数万,妇孺奔走号泣”[42],称得上是“口碑载道”。“壮志不随华发改,孱驱偏与素心违。”[43]尽管他胸怀治国安民的“壮志”,但由于病体未痊,仍然违心地离开了他从政的最后一个地点—云南。
参考文献:
[1][43] 林则徐:《已酉九月,自滇归闽,同人赠言惜别,途中赋此答之》,载《云左山房诗钞》卷八。
[2][3][26][27] 林则徐:《复邵蕙西书》。
[4] 杜文秀:《兴师檄文》载《回民起义》第二册。
[5]《新纂云南通志》卷六·大事记。
[6][7] 王鼎臣:《清咸同间云南回变纪闻》,载《回民起义》第二册。
[8][11][14] 贺长龄:《耐庵奏议存稿》,载《回民起义》第一册。
[9] 韩捧日:《迤西汉回事略》,载《回民起义》第一册。
[10][28][30] 李元度:《国朝先正事略·林则徐》。
[12] 杨柄锃:《怡云山馆诗存·桑梓慕云华》。
[13]《清史稿》卷293“列传·180·李星源”。
[15] 列宁:《评经济浪漫主义》(《列宁全集》第2卷第150页)。
[16] 关于这个问题,近年史学界已有同志提出。例如复旦大学谭其骧教授在《对今后历史研究工作的四点意见(载上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五期)一文中就提过,但未展开论述。
[17] 列宁:《共产主义》(《列宁选集》第4卷第290页)。
[18] 彭嵩毓:《渔舟纪谈》上卷:“记流毒”。
[19] 厦门大学杨国桢教授在《林则徐传》一书中也持这一看法,我同意杨教授的意见。
[20] 此信现存云南省博物馆,收信人不详。从内容分析,可能是写给云南巡抚程矞采的。
[21] 黎澍:《马克思主义对历史学的要求》,原载《历史研究》1984年第1期。
[22] 林则徐:《遗摺》,载《林则徐·奏稿》下册。
[23] 林则徐:《驰赴广西起程日期摺》,载《林则徐集·奏稿》下册。
[24] 林则徐:《复何少麟太史书》。
[25] 金安清:《林文忠公传》。
[29] 林则徐:《与从兄如松》,载《林则徐家书》。
[31] 林则徐:《致郑夫人》,载《林则徐家书》。
[32]《清朝野史大观·清人轶事》卷七。另外,徐珂的《清裨类钞》和易宗夔的《新世说》,也有类似记载。
[33][34] 林则徐:《答奉化令杨丹山明府国翰书》,载《云左山房文钞》卷四。
[35] 林则徐识拔张亮基事,见《清代名人轶事》。
[36] 罗正钧:《左文襄公年谱》。
[37] 徐珂:《清裨类钞·知遇类》。
[38] 以上均见严中平编著:《清代云南铜政考》。
[39][40]《新纂云南通志》卷146“矿业考”。
[41]《续云南通志稿》卷45“厂员”。
[42] 魏应麒:《林文忠公年谱》。
《云南社会科学》198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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