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勇 || 清代云南保甲制度与流动人口控制研究

摘要:清前期保甲制度主要在云南腹地府州县和新改流地区推行,清中期推广至滇西南与缅甸接壤的州县地区,再扩大至有垦荒移民的山区。云南推行保甲制度各阶段的特征与清代云南不同时期的社会问题密切相关。清朝未将清查出来的无业游民纳入移居地的保甲体系,以至于无业游民成为清晚期云南社会问题之一,推进保甲过程对流动人口的不同政策影响了流动人口的身份。

关键词:清代;云南;保甲制度;流动人口

图片[1]-罗勇 || 清代云南保甲制度与流动人口控制研究-滇史

作者简介:罗勇,1981年生,历史学博士,大理大学民族文化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云南省文史研究馆文史特约研究员。

流动人口是发生了跨越户籍地的空间移动,但户口没有发生变化的人口。[1]流动人口是清代云南移民的重要来源。[2]保甲制度是一种社会治安控制体系,[3]是将已编入里甲的编户设牌、甲、保,利用既有组织管理。[4]保甲制度未施及所有群体,如“番界”“苗疆”不编保甲,[5]在清查保甲中发现的无业流民属流动人口,也是保甲未施及的群体。

学界在保甲与基层乡村社会控制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对云南的保甲也有涉及。马亚辉梳理了康熙、雍正、乾隆时期云南保甲制度的实施过程,认为雍正时期保甲制度已推广至土司地区,为改土归流打下基础,乾隆时期保甲制度基本完善,到清末没有发生大的变动。[6]然而,保甲未施及所有群体,没有合法生计的流动人口处于保甲体系之外。相关研究显示,秘密会社对流动人口有整合作用。[7]没有合法生计的流动人口以秘密会社来整合自身社会,除社会环境复杂、资源竞争激烈外,还与他们未纳入移居地的保甲体系有关。

因此,通过梳理清代云南保甲制度与流动人口控制的关系及其反映的保甲制度缺陷,不仅有助于进一步认识清代云南保甲制度的实施情况,而且有助于认识清代云南开发过程中的社会问题和西南边疆社会特征。本文拟就此加以探讨。

一、清前期云南的保甲制度与社会秩序

清军进入云南之前,云南境内除明代卫所、镇营军外,还有农民起义军大西军。清初征伐云南后,对云南的投诚官兵采取了收编政策。卫所世袭都指挥使司以下诸官职改为都司、守备、千总,[8]军丁纳入临时营制。[9]大西军明末从内地进人云南,但在云南未被安置,没有土地和户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大西军投降后,云南巡抚袁懋功建议将其纳入保甲体系。顺治十八年(1661),袁懋功认为“投降人等皆无籍亡命之徒,应令所到地方准其人籍,酌量安置,随编保甲,严查出入。或有无主田亩,听其开垦,照例起科”。[10]“无籍亡命之徒”应该是指大西军。从袁懋功的建议可看出,当时云南的土著已编保甲,并试图将大西军纳入保甲体系。康熙时平定“三藩之乱”,收编了吴三桂所属军丁,也有纳入保甲体系者。康熙二十四年(1685),对“秦、蜀、浙、闽、滇、楚、粤投诚之人安插各省者,请通行督抚确查,务使得所。愿在他乡人籍者,开明作何生理。愿屯田者,编人保甲,官给牛种,派以田亩开垦;愿为兵者,补入营伍”[11]。清朝将投降兵丁纳入保甲体系,有助于加强对他们的控制,稳定社会秩序。

清朝对既有编户编排保甲,以清查逃兵。清初的逃兵主要是绿营裁革过程中的逃兵以及平定“三藩之乱”过程中的逃兵。首先是绿营裁革中的逃兵。清军控制云南后,吴三桂镇守云南,所属53佐领,绿旗兵12000人,丁口数万;[12]又在征滇满汉兵的基础上设临元镇、永顺镇、大鹤丽永镇、蒙景楚姚镇、广罗镇、曲武沾镇、腾越副将、北胜副将、顺云参将、奉化游击、龙川江游击、寻甸游击,[13]留满汉兵数万。[14]明末清初的云南军队粮饷供应不足,在王弘祚等人的建议下裁军。[15]所裁部分以投诚大西军军丁为主,有的就地归农,也有回原籍者,[16]还有逃离绿营者[17]。其次是平定“三藩之乱”过程中的逃兵。平定“三藩之乱”后,蔡毓荣发现“滇省逃人独多于别省。虽屡获解,绎络在途,而林莽潜纵,正复不少”。其中包括吴三桂部下“解携之后,其间观望而逃逆者”,也有“在省已经起发者不无中路逃脱留滇,未经起发者辄复多方展遁,追踪愈亟,匿隐愈深,非必其仍为负固也。大都迫于疑畏,展转迁延,恐山箐之间,久而为萑附之薮”。甚至清军中亦有中“不随师凯旋,潜逃滇境”者。[18]

康熙时期,为清查逃兵,在州县地区“通檄各镇协营,严饬诸路塘讯,无分冲、僻,一体盘查,并责各村寨头人互相稽察,更行各有司编立保甲,按户挨查,虽在穷谷深山,亦无不入牌甲之烟户”。在各州县所属村寨编立保甲,是将既有编户纳入保甲,以防逃兵混迹民间。然而,由于云南山区占有绝大多数面积,土司地区未编查保甲,为逃兵藏身提供了空间,以至于“土司诚今日之逋逃薮”。[19]所以,逃兵仍在保甲体系之外。

雍正初年在全国推行保甲法,云南也不例外,且与改土归流密切相关。保甲制度在云南腹地府州县推得到推广是没有疑问的,但云南地方官员有汉、夷杂居的地区不推广保甲制度的建议。如高其倬认为“云南民杂倮夷,地多山箐。臣选择州县中做官好人明白者数人,先令举行保甲之法。如行之果便,即令各州县照依其法,次第举行。倘有未便,再加调剂”[20]。四年(1726)雍正帝认为“村落虽小,即数家亦可以编为一甲,熟苗、熟壮即可编入齐民”,[21]要求在“熟苗”“熟壮”区域推行保甲制度。于是当年云贵总督鄂尔泰拟定相关规条,准备在云贵“熟苗”“熟夷”地区推行保甲,建议在云南“除生苗外,无论民、夷,凡三户起皆可编为一甲,其不及三户者,令迁附近地方,毋许独住,则逐村清理,逐户稽查,责在乡保甲长。”[22]雍正皇帝硃批“兵部、刑部、督察院各议具奏”[23]。从硃批来看,没有立即在“熟苗”“熟夷”地区实行。实际上,雍正时期保甲制度是在改土归流后的地区推行,而非直接将保甲制度推行至土司地区。

实行保甲制度的“熟苗”“熟夷”地区是改土归流地区。如昭通,乾隆十二年(1747)昭通镇总兵官冶大雄奏称,自从改土归流后,“夷倮已隶版图,同归向化,虽无土目管辖,俱各编有保甲”[24],是改土归流后编排保甲。又雍正时取缔元江、新平一带的“讨保”后,高其倬建议“元江、新平所属村寨,俱令地方官仿保甲大意,编立里甲,记其人户名口。历来野贼讨保,必在秋成之后,请每年令地方官于十月、十一、十二、正月四个月之内不时亲往稽查,如出入者多,必系索保,务行跟究惩处,不令稍有脱漏”。[25]“野贼”是不接受清朝官府管理的“化外”之民。清朝试图通过推行保甲制度,控制所属居民,不给讨保“野贼”提供藏身空间。所以改土归流以后,原来属于土司控制的“生夷”“生苗”因为政区性质的变更而“同归向化”,成了“熟夷”“熟苗”,成为需要编排保甲的对象。

有学者认为清朝将保甲制度推行到土司地区,为改土归流打下了基础。实际上改土归流之前鄂尔泰建议“除生苗”外,“民”、“夷”皆编为保甲,恰好说明编为保甲的“夷”并不是土司地区的“生夷”,而是改土归流后纳入了府州县的“熟夷”。接下来的讨论还会发现,乾隆时规定番界、苗疆、客民不编审户口,不编排保甲[26];直到嘉庆、道光时还有官员建议在有客民的土司地区编保甲[27],讨论的结果是“夷民与汉人迥别,若必散给门牌,编查保甲,非徒无益,且恐滋扰等因,历经停止在案”[28]。这些史料表明在彼时有客民的土司地区尚未编保甲,更何况没有客民的土司地区呢?

总之,清前期云南的保甲制度在既有编户中实行,并将新安置的投降军丁或裁革兵丁纳入保甲体系,未改土归流的土司地区仍不编排保甲,以至于为逃军游勇和流动人口提供了生存空间。相比较而言,清前期进入云南的流动人口数量比清中后期少,未对西南边疆社会稳定造成太大的冲击。清中期以后进入云南的流动人口增加,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冲击了既有的社会秩序,保甲制度的弊端逐渐显露。

二、清中期云南的保甲制度与流动人口管理

中原人口增长带来的人地矛盾,以及云南土司地区不编排保甲、人少地多和矿业开发的吸引,导致进入云南的流动人口急剧增加。他们或从事商贩活动,或外出做佣工、以手艺营生,或聚众开矿,或入山制茶、采木、采参等,[29]甚至“汉奸、土夷一有犯法,非窜山林以潜匿,即逃厂硐以佣工”[30]。一些流民冒充客商到边疆地区,有的到土司地区充当文职。[31]以至于在偏远地区有大量在官府控制体系之外的流动人口。如乾隆十一年(1746)发现在茂隆开矿及贸易者不下二三万人;[32]二十年(1755)以后大量流民涌入川滇交界的永北地区,购买土司土地耕种。[33]但如果不是葫芦王主动报告[34]或者土司地区出现汉夷纠纷[35],清朝官员不知道这些流动人口。这说明云南既有的保甲未能阻止人口流动。

云南地方官员不愿接纳外省流动人口,继而以客长管理流动人口。如乾隆时期发现滇缅边境地区的流民后则筹划“渐次解散之法”[36],一方面要求土司的文职只能任用土著,不能用客民,[37]另一方面又因“厂徒皆系内地民人,稍有所获亦常陆续回家。臣等密饬各该处文武加紧稽查口隘,许入不许出”[38]。清朝为了厂课利益,保留了茂隆银厂,[39]将控制客商、矿丁的希望寄托于客长,客长制度在云南内地的厂矿实行起来。于是流动人口只要按照清朝政府的规定进行登记,接受客长管束,仍可以进入云南。[40]但是,客长往往是以客商、矿丁原籍为单位,久而久之“客长之势重,纳污藏垢”[41]。这种现象在道光、咸丰时期尤为突出。

实行客长制度之后,流动人口持续涌入云南,深入山区村寨,罪犯也充斥其中。如乾隆十七年(1752)陈宏谋奏:“云贵铜、铅、银、锡等厂工作贸易多系江楚之人。向闻犯罪脱逃者往往窜入藏匿。”[42]流民甚至成为边疆动荡的重要因素。乾隆时期缅甸侵扰滇缅边境土司,“江西、湖广及滇地流民以开矿失业附之者不下千余”。[43]有的以行商为掩护,到“夷人”村寨欺诈行骗。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云南巡抚刘藻奏:“劣衿地棍与江广游民每于夷寨中放债盘剥,遇事讹诈。”[44]乾隆到嘉庆初年“江西、湖广等处汉人在夷地贸易,取利甚为刻苦”,导致高罗衣起义。[45]嘉庆初年的“倮黑”事件中的“倮黑”土目张辅国就是汉人。[46]在永北土司区域,土官、土目贪图利益,将土地卖给从四川来的流民。[47]

乾隆时期云南编排保甲的重点是清查中缅边境地区的无业游民。清缅战争结束后,为防止商人私自进入缅甸贸易,在怒江、九龙江流域清查流民,禁止商人过江贸易,[48]禁止内地民人在干崖、盏达、南甸、陇川、猛卯、遮放、芒市等地置办产业,与夷民通婚,[49]并在怒江以西的腾越州清查保甲。其做法是已置办有产业的客民“照依内地保甲之例,但就现在各户编造名册,嗣后只许渐减,毋许增添”[50]。又乾隆四十一年(1776)腾越州知州吴楷将“有男妇家口,业经编入保甲者,好为安抚,随时稽查”,对游手好闲、踪迹诡秘之人“以清查保甲为名,不动声色,密查办”,于是“于该州地面及各土司境内访有江楚游民饶乾万、余孔怀等四十一名,俱系单身游食,毫无亲族倚傍,在各村寨中出入无定”,“如查无违犯别项情事,即递交江楚原籍收管,毋许出境滋事”。[51]可以发现,清查出来的游民被排除在本地的保甲体系之外。

嘉庆后期人口流动更为频繁,且有萌发秘密宗教的趋势,清朝进而决定每年清查保甲。嘉庆十八年(1813)对保甲章程进行了调整,规定“每年秋收无事,人众归里之时,再行稽核一次,于岁底汇奏”。根据这一要求,云南无论客民、土著都进行登记,在每户门牌详细记载户口人数,秋收后再行稽核,注明出外归里日期,次年三月底由府道复核上报。[52]由于有汉民进入士司地区,并在临安府所属江外区域引发了当地民众起义,时任临安府知府的江浚源建议“临安土司、掌寨地方,凡内地民人挈家久处,租种为生者,宜设立甲总,严行稽查”[53]。他的建议可能被采纳,嘉庆二十四年(1819),云南对临安江外土司编排保甲,“责令该土司等督同村寨伙头、招把,仿照保甲之法,设立户口清册,取具连环保结,按季呈报州县官查核。如有窝留匪类,将该士司、掌寨等分别斥革迁徙,以专责成”[54]。可见,当时保甲在部分土司地区有所实行,但尚未普及,以至于没有编排保甲的土司地区成为流民聚集之地。

道光初年是云南流动人口政策变化的标志性时期。云南一些偏远地区早已有流动人口活动,但道光以前云南的地方官员未主动关注这些流动人口,而是在出现涉流动人口案件后才进行处理。永北地区在乾隆中期以后就有内地汉人典买土司、土目的土地山场,进行烧炭、垦殖等活动,影响到了本地“夷民”的传统生计,引发道光元年(1821)的地方民众起义。这次事件之后清朝允许汉人继续耕种土司、土目尚未赎回或无力赎回的田产,同时将这些汉人编人保甲。此后,云南其他地方清查流民也放宽了附籍条件。

道光时期云南的流民问题引起关注是由在外地任职的云南籍官员引发的。张圣愉,云南府昆明县人,嘉庆四年(1799)进士,道光元年(1821)掌贵州道监察御史。永北发生少数民族起义后,张圣愉除了对永北地区的善后事宜提出建议外,还提到流民在云南的广泛分布,他说“迤西之永昌界连缅甸,迤南之开化、广南等处界连交趾,山地俱极辽阔。其附近夷民之处,近有川、广、贵州、江西等处穷民来就山地谋生,各不下数千人。其间即有重利盘剥,诱买夷地,又复设法聚赌,贻害无穷,诚恐有奸匪煽惑愚民”,建议对其实行保甲制度。[55]尹佩棻,临安府蒙自县人,嘉庆十年(1805)进士,道光初年掌浙江道监察御史。他也发现“云南开化府、广南府地方有湖广、四川、贵州苗疆一带流民,自嘉庆十年以来,每日或数十人,或百余人,结群前往该处,租夷人山地,耕种为业。其间虽有仍归本籍者,有另往他处者,然集而不散者约计已不下数万人”,因此呼吁将“已有屋舍可居,情愿入籍者,即一体编入保甲。其现在尚无屋舍,而力能耕种,或佣工度日,情愿入籍者,先令造具人数册结存案,俟立有门户,即随时编入保甲。至于并无房舍,又复惰游自安者,应请照安徽省驱逐棚民之例,饬令各回本籍,不得借端逗留”。[56]这两份奏折表明,在此之前保甲制度尚未在以上地区推行,也未能控制该地区的流民。永北地方民众起义后,活跃在云南山区的流动人口被暴露出来。

清朝最终在永北地区制定了土司地区垦荒汉民、“夷民”分别管辖的措施,“土司管下夷人著落伙头,寄居汉民著落客长、庄头,各查造户口清册,夷人由土司核给门牌,汉民由永北同知给发门牌”[57],相当于汉民纳入了保甲体系,允许垦荒移民附籍。这一方式在其他府州县沿用。道光三年(1823),云南地方调查尹佩菜等人反映的问题,并制定处理措施,即“滇省开化、广南地方外来民人已有客长稽查,并编查保甲,自未便复事驱逐,惟良莠不齐,著各地方官督饬客长、乡约认真编查,犯案照例惩办。如有应行递籍之人,无论有无家口,仍行递籍管束。所垦地亩已成片段,著即酌量升科,倘续来流民并无营业及不安本分者,不得容留,即行驱逐,以靖地方。其安平居住苗民散处沿边,著即分设头人,各将苗民另行编户册,分别管束,并令附近乡约留心查察。”[58]此也是在客民单独编为保甲的地区,客民归客长清查。道光七年(1827)初云贵总督阮元、署云南巡抚伊里布奏称:“各厅州县将所属里甲户口亲加确查,所有外出贸易佣工回归本里之人,及向归客长约束之外省寄住民人,俱按户增添更换,分晰造册,由道府等覆加抽查,并无容留匪类”[59],道光八年(1828)初,“各厅州县于秋收既竣,人众归里之后,将所属里甲户口亲加确查,均按现在人数添换门牌,其向归客长约束之外省寄住人民,亦逐一编查,分别造册,由道府等覆加抽查,与册报相符,并无容留匪类及传习邪教、煽惑等事”[60],可见已将寄住汉人单独编为保甲。

沿边地区流动人口则归土司管理。杨殿邦发现云南“沿边夷地多有江、广、川、黔容民在彼盘踞,大开烧锅,重利盘剥”,建议将“夷民”编为保甲,于是道光六年(1826)上谕“边夷仿行保甲”。[61]但从乾隆时就定下了“番界、苗疆户口向不造入”的原则,所以云贵总督阮元、云南巡抚伊里布认为没有对边地夷人编排保甲的先例,“边地夷人全系土司所辖,性尽简累,不识汉字。前奉部议,夷民与汉人迥别,若必散给门牌,编查保甲非徒无益,且恐滋扰等因,历经停止在案”;对进入沿边“其居住已久之安分汉民,查归土司约束。遇有续来无籍之徒,土民亦恐为害,不肯容留。臣等恐日久玩生,现饬该道府督率随时严查,各有游民潜入夷地,即行驱逐,以杜扰害”。[62]可见,保甲并不施及土司所辖夷民,只涉及居住在土司地区的汉民,[63]甚至编入保甲的流动人口也仅限于“居住已久之安分汉民”,游民不纳入保甲。

对分散居住的垦荒流民也有管理措施。道光十六年(1836)的一份上谕显示云南“未经开垦之区多有湖南、湖北、四川、贵州穷民往搭寮棚居住,砍树烧山,艺种包谷之类。此等流民于开化、广南、普洱三府为最多,请仿照保甲之例一体编查”。于是当年十二月伊里布等奏报清查流民详情。其做法是商人由客长管理,有家室的耕种流民附入附近村寨保甲,佃户、长工由地主管理;对散处流民以棚寮为单位,载明丁口,分给门牌,于每年秋收保甲查竣时清查棚户,造册换牌,由伙头稽查,再由府照例抽查一次。这是对保甲的灵活运用。对续来垦殖的流民则规定凡入山垦种之人由乡保伙头稽查,取结具保后才能留下;无业游民及可疑匪徒,即分别逐究,将其排斥在保甲体系之外。开化安平境内的黔粤“苗民、夷人”男妇照边夷不编保甲例,设头人约束。川黔等省寄住普洱所辖思茅、威远、他郎、宁洱等厅县之民,商人归客长约束,携眷依山傍寨开挖荒土及租种田地流民编入保甲,搭棚垦种之户亦一并附编。[64]故伊里布、颜伯焘称“其开化等府外来流民,向来已附入保甲,或归伙头约束。每年由地方官抽查一次,并各属流民一律编入保甲”。[65]总体上对分散垦荒移民的处理方式是,在偏远山区分散垦荒的则附入附近村寨保甲,或归地主管理,非汉垦荒移民则设头人管理。实际上,编排保甲也是针对有田地耕种者而言。

三、保甲制度的弊端与晚清云南社会动荡

以上可见,长期以来清朝在云南的保甲制度是针对在当地获得合法居住权的居民而言,未获得合法居住权的流动人口则在驱逐之列。

清朝在云南编排保甲多有驱逐外来游民的现象。如雍正四年(1726)常德寿提到“驱逐游食之民”[66]。乾隆四十二年(1777)对怒江以西地区清查保甲,“如有民人回籍等事,报官给票,经该员弁验放出入。若无印票,即属新来之人,概行驱逐。”[67]嘉庆后期江浚源建议“倘有盘剥诱唆不法等事,许甲头同附近环居人等举报,客总确查属实,即转报土司、掌寨拏解府县究治,并将家口递籍,不许仍留在彼,为累夷民。其面生可以之人严查驱逐,毋得姑容”[68]。道光二年(1822),尹佩棻建议对云南境内“并无房舍又复惰游自安者,应请照安徽省驱逐棚民之例,饬令各回本籍,不得借端逗留”[69]。三年(1823),明山奏报对开化、广南等地“倘续来流民并无营业及不安本分者,不得容留,即行驱逐,以靖地方”。[70]六年(1826),阮元等奏报云南沿边夷地“遇有续来无籍之徒,土民亦恐为害,不肯容留。臣等恐日久玩生,现饬该道府督率随时严查,各有游民潜入夷地,即行驱逐,以杜扰害”[71]。十六年(1836),伊里布等上报流民清查方案,提到“倘续来流民并无营业及不安本分者不得容留,即行驱逐”,“防无业游匪,毋许潜入容留”,“如无业游民及可疑匪徒,即行分别逐究”,“无业匪徒即行驱逐”等[72]。十八年(1838),上谕“开化、广南一带向因山多旷土,邻省贫民往往迁居垦种。近年旷土渐稀,着责成沿边州县留心盘查,无业游民入境者即行驱逐,其迁移流民亦着截留递遣出境”。[73]二十六年(1846),贺长龄建议“凡土著民人无论汉回,悉令联为一体。如有外来游匪,即行驱逐,以绝其构煽之端”。[74]咸丰元年(1851),程矞采也建议思茅厅“应责成各猛弁加意巡查,不准容留外匪。凡汉人之入夷地者,除已有家室照旧垦地谋生外,其无业游民概行驱逐”。[75]以上史料反映的是无业游民不会被移居地纳入保甲而会被驱逐的情况。

被驱逐的游民聚集在不编排保甲的土司地区或矿厂。道光二十六年(1846),贺长龄发现“因近年厂务渐疲,四外游匪散在各处,汉回夙嫌未释,偶有争端,而游匪之好事者,非怂恿汉民,即附和回民,遂致迤西一带,凡有汉回错处之区,内相疑忌,外各猜防”。[76]张亮基也发现“滇省幅员辽阔,界连川黔粤西等省,且各州县村寨以外,多有厂地,砂丁人等五方杂处,引类招朋,本非良善”。[77]就永北,熊家彦《虑患说》载:“因周历厂地各处,乃知五方聚集,其属稠密。”[78]邓川州腊坪玉狮厂、东山凹、西山凹、南衙等银厂,“厂徒皆四外无业民,……厂旺则抽收之利归邻封,衰则矿徒无依,就附近之羊塘里四处抢劫”。[79]羊塘里是邓川阿氏土官所属,是游民较多的地方,“自嘉庆年间四外无业民之蝇营蠕动于羊塘里”。[80]宾川与邓川州羊塘里相邻,“以频年灾疫,各村砦罹灾死者过半,户多鳏寡,田旷无人耕,以此五方杂处,到处藏奸”。[81]可见,土司、矿厂地区成为游民主要聚集地。

地方官府试图通过保甲清查游民,却不将清查出来的游民纳入保甲体系,以至于游民相互结社,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嘉庆元年(1796),开化府一带有贵州人陈金山、四川人黄榜金等歃血订盟,抢劫“夷民”钱米。[82]道光时清查保甲发现多起烧香结盟的事件,道光十二年(1832)查出“广南等属查出结盟匪徒”,[83]十八年(1838)“查出结盟拜把”,[84]二十八年(1848)林则徐审理弥渡抢劫案发现外来游民与本地匪徒结盟拜会。[85]甚至厂矿“极兴烧香结盟之习”,“无香不成厂,或结党而后入,或遇事而相邀”。[86]在社会矛盾较为激烈的情况下,土著居民也仿照游民烧香拜把,以至于“烧香拜把,城市乡村在在皆有,而厂地砂丁、炉户为尤甚,且有压逼矜耆、兵役列名盟单者,亦有不肖之徒甘心与盟者。推原其故,棍徒恃众,倚势兵役,出入拱门,藉以互相庇卫,声息相通”,[87]也有设牛丛者。[88]

烧香结盟、设牛丛被认为是保甲推行不力的结果。如咸丰元年(1853)上谕,“近来各省盗贼横行,劫案累累,甚至湖南会匪滋扰,两粤贼实蔓延,推原其故,皆由保甲之法不行,以致莠民无所忌惮”。实际上正如张亮基发现烧香结盟、设牛丛的泛滥是保甲未覆盖所有群体的结果。张亮基进而建议不分畛域地编查保甲,即“拟城厢内外并各村寨,责城乡保;厂丁、炉户责成客长;土司所属及沙侬夷人责成头目”。[89]硃批“所议尚属周妥,惟言之非艰,行之惟艰。若徒议立章程,不能实力遵办,或任令吏胥徇庇,甚至藉端骚扰,致使良法美意,日久视为具文。是除弊而转以滋弊,著该督抚、督饬地方官、即按照现定章程,认真办理”。[90]“按照现定章程,认真办理”,意味着张亮基的建议未被采纳,保甲制度仍是按照既有的章程执行,游民仍在保甲体系之外。

牛丛、烧香结盟等成为游民的秘密会社,清末传人的天主教也吸引游民加人,甚至在清末土客之间因资源争夺而对立的社会背景下获得合法户籍的客民也加人教会。“滇省各属教堂从教者多系川民,倚教横行,欺凌土著,道路以目”[91]。如蒙化,“同治初,奉教者仅赖郎伍一人。及漾濞开堂后,邻近渐入其教约二十余人,半皆川民客籍。自丙午(光绪三十二年,1906)夏,西士以传教至郡,购地建堂。假其威者,恒干预地方词讼。当事畏其势,复抑民媚之。于是,无赖辈互相援引,纷纷投教矣”。[92]浪穹县“耶稣天主,客籍或有奉之,县籍绝无”。[93]“从教者率系外省客民、蛮夷种类”。[94]而且“教民不受编查,谓只服教堂管辖,民视为异类而屏除之,官见其崛强而亦姑置之”;信教者则“恃有护符,同处一乡……彼此猜忌日深”,[95]民、教之间发生械斗和相互敌视。[96]在张凯嵩的建议下,教徒被纳入保甲体系[97],“选平民之公正者为保长、甲长,使之认真稽查,无论平民、教民,一律编查”,[98]把教会中的夷民、客民、流民纳入保甲体系。

总   结

清朝在云南推行保甲制度与清代云南的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如从顺治末年吴三桂平定云南、“三藩之乱”、雍正时期改土归流、乾隆时期征缅、山区开发等。清朝不同时期编排保甲的目的呈现出不同特征。如顺治末年吴三桂平定云南至“三藩之乱”这段时期主要是通过保甲制度来稳定新招抚的军丁、游勇,并缉拿逃兵。雍正时期云南的保甲从内地府州县推广到新改土归流的土司地区,稳定了社会治安,为吸引内地农民到新改土归流地区从事开发提供保障。乾隆时期因为矿业开发以及内地人口增加造成人口流动增加,起初以客长制度来控制客商、矿丁,继而鉴于中缅边境洽安,将保甲编排重点放置在滇西南,对腾越州境内编排保甲,以清查游民。道光时期在移居地拥有田产的垦荒移民可以在土司地区定居,或汉、“夷”分别编排保甲,或接受土司、地主管理,将无业游民驱逐出境。

清朝为了稳定社会治安,将山区垦荒移民编人保甲,将清查出来的游民排斥在保甲之外。以至于这些游民仍处于地方治安体系之外,成为晚清西南边疆社会动荡的因素之一。在将垦荒移民编入保甲的地区,之间因为资源分配而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再加上清末教会势力的介人,一些地方不同人群之间的矛盾成了非教徒与教徒之间的矛盾。

流动人口被编为不同形式的保甲或排除在保甲体系之外,对他们的身份产生了深远影响。活动在未编户的士司地区和客长管理的矿厂地区的游民,以及山区纳人保甲的客民,是云南境内山区汉族的主要来源。今滇西黑惠江流域有被称为“客家”的群体,或许正反映了单独编为保甲使流动人口保留了移民身份。今大理宾川县力角镇大会村在明清时期属于邓川州羊塘里,是邓川州土官阿氏所属,又是南衙矿区,是清代流民较多的地区。现在这一区域的居民被周边人称为“四外子”,则可能跟游民当时未纳入保甲体系有关。

注  释

[1]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流动人口是指“暂时离开常住地的短期迁移人口。……中国使用的流动人口概念包括所有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口移动,无论这种移动式短暂或长期的”。其中,“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意味着跨越户籍是是否构成流动人口的重要标志。《中国大百科全书》第14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362页。

[2]参见曹树基:《中国移民史》卷6,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2页;李中清《中国西南边疆的社会经济:1250—1850》,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8页。

[3]参见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联经出版2014年版,第57页。

[4]参见《清史稿》第13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481—3482页。

[5]《爱必达奏报乾隆十六年户口增减人口实数及仓贮实务数折》(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初七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3000917;《裴宗锡奏报民屯丁口及仓谷总数缮册呈览》(乾隆四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3032891。

[6]参见马亚辉:《清代云南的保甲制度》,《西南边疆民族研究》第11辑,云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4—239页。

[7]参见庄吉发:《清代社会经济变迁与秘密会党的发展:台湾、广西、云贵地区的比较研究》,《近代中国区域史研讨会论文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6年,第354页;黄怡瑗:《清代棚民之研究》,台湾政治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1999年;吴善中:《清初移民四川与啯噜的产生和蔓延》,《清史研究》2011年第1期;陈明华:《清代斋教与山区移民认同的塑造——以闽浙赣地区为例》,《开放时代》2020年第2期。

[8]参见(清)倪蜕辑、李埏校点:《滇云历年传》,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7页。

[9]参见《清世祖实录》卷138,顺治十七年七月戊午。

[10]《清圣祖实录》卷2,顺治十八年三月辛西。

[11]《清圣祖实录》卷119,康熙二十四年二月丁酉。

[12]参见(光绪)《续云南通志稿》卷78《武备志·戏事》,国家图书馆藏光绪二十七年(1901)四川岳池刊本。

[13]参见(康熙)《云南通志》卷3《沿革大事考》,日本京都大学藏康熙三十年(1691)刻本。

[14]参见(光绪)《续云南通志稿》卷77《武备志·戎事》;《清世祖实录》卷136,顺治十七年六月乙商。

[15]参见《清世祖实录》卷136,顺治十七年六月乙未;(清)康熙《云南通志》卷3《沿草大事考)。

[16]参见《户部尚书王弘祚奏本》(顺治十八年七月初十日),“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明清史料》甲编第五本,1931年。

[17]参见(康熙)《云南通志》卷29《艺文三·本 奏疏·蔡毓荣〈筹滇第三疏·靖逋逃〉》。

[18](康熙)《云南通志》卷29《艺文三,本朝奏疏·蔡毓荣〈筹滇第三疏·靖逋逃》》。

[19](康熙)《云南通志》卷29《艺文三·本朝奏疏·蔡毓荣〈筹滇第三疏·靖逋逃〉》。

[20]《株批論旨》第45册,《高其倬奏为奉到上谕事》(雍正二年二月十八日),光绪丁亥(1887)上海点石斋本。

[21]《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43,雍正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影印本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14册,北京出版社2010年版。

[22](清)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86鄂尔泰《分别流士考成疏》,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中西书局石印本。

[23]《管云贵总督事鄂尔泰奏臣宣重流官职守严土司考成以靖边地管见折》(雍正四年八月初四日),《雍正 汉文硃批奏折汇编》第7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852页。

[24]《冶大雄奏报昭通地方风俗及人安居乐业由》(乾隆十二年六月一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消代军机处档,档案编号:001049。

[25](清)高其倬:《筹酌鲁魁善后疏》,(清)师范:《滇系》第20册,清光绪丁亥(1887)云南通志局刻本。

[26]参见《爱必达奏报乾隆十六年户口增减人口实数及仓贮实务数折》(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初七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3000917;《裴宗锡奏报民屯丁口及仓谷总数缮册呈览)(乾隆四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3032891。

[27]参见《清宣宗实录》卷95,道光六年二月辛末。

[28]《阮元等委为查明御史杨殿邦奏云南边要六条分别办理具覆》(道光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档,档案编号:058960。

[29]参见郭松义:《清代的人口增长和人口流动》,《清代社会环境和人口行为》,天津古籍出版社

2012年,第11–18页。

[30]《蔡成贵奏报缉捕土富州汉奸不法案内逃犯卢承武折》(雍正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台北“故官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2001710。

[31]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35,乾隆六年正月。

[32]《清高宗实录》卷261,乾隆十一年六月甲午。

[33]参见《觉罗琅开奏为土司地方日广户口日繁旧有防汛兵单请移拨官兵以资控制事》(嘉庆六年十二月初六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4006900;《庆保等奏为条陈筹办永北大姚地方善后事宜事》(道光元年六月初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案编号:03-4018-018。

[34]参见(清)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87 彰肇洙《请靖邀荒疏》;《清高宗实录》卷261,乾隆十一年三月壬辰;《清高宗实录》卷261,乾隆十一年六月甲午。

[35]参见《德福奏为民典夷产请一例清查勒限退还》(乾隆三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档,档案编号:014292。

[36]《清高宗实录》卷393,乾隆十六年六月丁巳。

[37]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35,乾隆六年正月。

[38]《清高宗实录》卷393,乾隆十六年六月丁已。

[39]参见《清高宗实录》卷394,乾隆十六年七月辛未。

[40]参见《清高宗实录》卷650,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皮辰。

[41](咸丰)《邓川州志》卷4《民类》,《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76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

[42]《清高宗实录》卷418,乾隆十七年七月辛末。

[43](清)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87周于礼《条陈征缅事宜疏》。

[44]《清高宗实录》卷553,乾隆二十二年十二月丁亥。

[45](光绪)《续云南通志稿》卷首三“上谕·嘉庆二十二年四月辛卯”。

[46]参见《清仁宗实录》卷265,嘉庆十八年正月己卯

[47]参见《清宣宗实录》卷18,道光元年五月癸酉。

[48]参见《消高宗实录》卷882,乾隆三十六年四月丙子;《清高宗实录》卷905,乾隆三十七年三月成午;《清高宗实录》卷906,乾隆三十七年四月皮寅;《彰宝奏为续行全获潜出铜壁关外夷地私贩棉花等物人犯审明定拟请旨事》(乾隆年份日月不详),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档,档案号:017112;《李侍尧奏报派员稽查通关要隘情形》(乾隆四十二年八月三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3032217;《裴宗锡乾隆四十三年六月以前潞江缅宁等处盘获江楚游民清单》(乾隆四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档,档案编号:020299;《李侍尧、裴宗锡奏为特参纵漏走私昏庸讳匿之署通判陈兆昌以肃功令事》(乾隆四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3036076。

[49]参见《清高宗实录》卷851,乾隆三十五年正月丁未;《德福奏为民典夷产请一例清查勒限退还》(乾隆三十六年五月十一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档,档案编号:014292;《清高宗实录》卷885,乾隆三十六年五月己巳。

[50]《阿桂、李侍尧奏覆办理严禁江西湖南人等至云南与缅匪贸易事及赏劝子投降之缅匪懵承母事无法查办缘由》(乾隆四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3031052。

[51]《李侍尧奏为查办边隘江西湖广游民事》(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3033715;《裴宗锡奏报潞江等处盘获游民并酌定普洱一路照办章程》(乾隆四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档,档案编号:020289。

[52]参见《伯麟等奏 稽查保甲户口事竣恭折奏闻事》(嘉庆二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台北“故官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档,档案编号:047314。

[53](清)江浓源《介亭文集》卷6《条陈稽查所属夷地事宜议》,《清代诗文集汇编》第38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384页下。

[54](光绪)《续云南通志稿》卷首三“上谕·嘉庆二十四年正月乙卯”。

[55]《张圣愉请严行伤禁三迤地方汉夷交产事件片》(道光元年六月初九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5000070。

[56]《尹佩菜奏闻治理滇省之管见》(道光二年十二月初七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5000254。

[5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道光朝上谕档》第1册,道光元年六月二十二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7页上。

[5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道光朝上谕档》第3册,道光三年七月十二日,第256页。

[59]《阮元等奏为覆查保甲一案》(道光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北“故宫博物皖”藏清代军机处档,档案编号:054390。

[60]《阮元等奏报道光七年秋收后覆查保甲》(道光七年十二月二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档,档案编号:058616。

[61]《清宣宗实录》卷95,道光六年二月辛未;(光绪)《续云南通志稿》卷首三“上谕·道光六年二月辛未”。

[62]《阮元等奏为查明御史杨殿邦奏云南边要六条分别办理具覆》(道光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档,档案编号:058960。

[63]将汉人纳入土司管理在贵州、广西也有发现。如《嵩溥奏报编查苗寨客民保甲事竣》(道光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档,档案编号:056875)载,贵州将“现居苗寨之客民及汉寨与苗寨错杂,田土相连,难以分界限之处,均经委员亲历详查,将客民户口、田产逐一详晰查明造册详报”,“勿论户口、田土多宴,一律详细清查,编入保甲,造册稽核”,“无汉户附居之苗寨,仍照旧例停止编查”。《清宣宗实录》卷131道光七年十二月壬辰载,道光七年年底令广西“各府州县并苗疆士司将现在外来种山民人,开载户口……一律编人保甲”。对在土司地区耕种的外来民人由土司负责对其编排保甲的同时,实际上仍然坚持了苗疆不编保甲的政策,保甲只针对苗疆地区的汉人而言。

[64]参见《伊里布、何煊奏为遵旨稽查云南地方流民酌议章程事》(道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酥批奏折,档案编号:04-01-01-0773-017。

[65]《清宣宗实录》卷311,道光十八年六月己丑。

[66]《常德寿奏报管理滇省土司之方法》(雍正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2017663。

[67]《李侍尧奏报派员稽查通关要隘情形》(乾隆四十二年八月初三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3032217。

[68](清)江汝源:《介亭文集》卷6《条陈稽查所属夷地事宜议》,《清代诗文集汇编》第388册,第385页上。

[69]《尹佩菜奏闻治理滇省之管见》(道光二年十二月初七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官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5000254。

[7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道光朝上谕档》第3册,道光三年七月十二日,第256页下。

[71]《阮元等奏为查明御史杨殿邦奏云南边要六条分别办理具覆》(道光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档,档案编号:058960。

[72]《伊里布、何煊奏为遵旨稽查云南地方流民酌议章程事》(道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朱批奏折,档案编号:04-01-01-0773-017。

[73]《清宣宗实录》卷311,道光十八年六月己丑。

[74](清)贺长龄:《耐安议存稿》卷12《汉回夙嫌未释亟宜化导片》,《清代诗文集汇编》第550册,第452页上。

[75]《程商采奏遵旨酌议思茅边外善后事宜奏祈圣鉴》(咸丰元年正月二十四日),台北“故官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6000086。

[76](清)贺长龄:《耐安奏议存稿》卷12《汉回夙嫩未释亟宜化导片》,《清代诗文集汇编》第550册,第451页下。

[77]《张亮基奏为遵旨筹议保甲章程暨严拏烧香结盟匪徒请量为变通成例以免地方掣肘而除匪类恭折奏祈圣鉴事》(咸丰元年四月十八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6000475。

[78](光绪)《永北直隶厅志》卷9熊家彦《忠患说》,《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42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

[79](咸丰)《邓川州志》卷4《物产》,《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76册。

[80](咸丰)《邓川州志》卷3《村户》,《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76册。

[81](光绪)《云南县志》卷11袁文揆《纪宾川州事始末》,《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81册。

[82]参见《江兰奏为云南开化匪徒聚众结盟抢夺拏获贼匪审明定拟事》(嘉庆元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4000671。

[83]《阮元等奏为覆查保甲由》(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档,档案编号:062406。

[84]《伊里布等奏为秋收后覆查保甲遵例具奏》(道光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官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5002399。

[85]参见《林则徐奏报审办弥渡滋事首要各犯情形》(道光二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清代军机处档,档案编号:081359。

[86](光绪)《续云南通志稿》卷43《食货志·矿务·厂上·道光二十八年·云贵总督林则徐奏略》;光绪《续云南通志稿》卷44《食货志·矿务·厂务》。

[87]《张亮基奏为遵旨筹议保甲章程暨严烧香结盟匪徒请量为变通成例以免地方掣肘而除匪类恭折奏祈圣鉴事》(咸丰元年四月十八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6000475。

[88]参见(清)贺长龄:《耐安奏议存稿》卷12《汉回夙嫩未释亟宜化导片》,《清代诗文集汇编》第550册,第452页上。

[89]《张亮基奏为遵旨筹议保甲章程暨严拏烧香结盟匪徒请量为变通成例以免地方掣肘而除匪类恭折奏祈圣鉴事》(咸丰元年四月十八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6000475。

[90]《清文宗实录》卷34,咸丰元年五月丁未。

[91]《云南教务·云南巡抚张凯嵩文》,《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教务教案档》第4辑第3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6年版,第1687页下。

[92](宣统)《蒙化乡土志·宗教》,《乡土志稿本选编》第9册,线装书局 2002年版,第267—268页。

[93]《洱源县地志细目·宗教》,云南省图书馆藏民国八年(1919)抄本。

[94](清)张凯嵩:《抚滇奏议》卷2《筹维滇省大局防闲教民四条折》,《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5辑,文海出版社1966年影印,第103-104页。

[95](清)张凯岌:《抚滇奏议》卷2《筹维滇省大局防闲教民四条折》条陈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5辑,第109、105页。

[96]参见《云南教务·云南巡抚杜瑞联函》,《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教务教案档》第4辑第3册,第1637页下。

[97]参见(清)张凯嵩:《抚滇奏议》卷2《筹维滇省大局防闲教民四条折》条陈附,《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5辑,第109-110页。

[98]《云南教务·本衙门具奏折》,《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教务教案档》第4 辑第3册,第1692页下。

原载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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