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勇 || 清代云南垦荒移民政策与山区社会重构——以永北直隶厅为例

摘要:随着人口的增加,清代云南出现人地矛盾。汉民涌入山区,影响了夷民的生计。道光元年永北厅夷民驱逐汉民即在此背景下发生。清朝解决土客之争后,将垦荒移民编入保甲,允许其在垦殖地定居。这成为此后处理云南其他地区垦荒移民的政策,为垦荒移民在垦殖地获得客籍身份创造了条件,影响了山区社会重构。这些重构包括:(1)清早期纳入保甲体系的群体只有卫所移民后裔,道光初年以后增加了垦荒移民和土司夷民;(2)社会矛盾从垦荒移民与土司夷民之间的矛盾转变为土著汉人与客民、土司夷民之间的矛盾;(3)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逐渐瓦解,为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4)道光时期云南其他地方清查流民延续了永北地区的垦荒移民政策。道光初年调整云南垦荒移民政策,有助于内地移民往云南跨区域流动,推动山区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关键词:清代;云南;山区开发;移民政策;社会重构

图片[1]-罗勇 || 清代云南垦荒移民政策与山区社会重构——以永北直隶厅为例-滇史

作者简介:罗勇,1981年6月出生,四川威远人,大理大学民族文化研究院副院长,历史学博士,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西南民族历史文化。

一、问题的提出

清代西南边疆移民的相关研究已取得丰硕的成果。方国瑜的研究引起了关于清代云南移民主流的讨论[1],秦树才强调绿营是清代移民主流①,曹树基、李中清认为主流是自发移民②。结合有关清代移民的史料看来,自发移民在清代西南边疆移民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刘灵坪、袁轶峰、杨亚东、黄梅、罗春梅等发现云贵地区流民、客民带来的社会问题③。菊池秀明对清代四川凉山的研究指出汉族对彝族的负面印象影响了道光年间清政府的边境经营政策④。武内房司则认为多民族社会均衡状态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带来的人口流动作用,是清朝在道光以后不再限制垦荒移民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土、客、夷的分类[2]。武内房司的研究还涉及汉族如何在土司地区获得土地,并导致土客之争[3]516-528。我们还发现,清朝在道光以后不再限制垦荒移民,还是官员在处理道光元年(1821)永北直隶厅土客之争的善后政策中逐步实现的。武内房司以庆保奏折为主要史料,从生计差异和土客关系的角度解释土客之争的起因[4],马银行以清实录、地方志以及李书吉《寒翠轩外集》为主要史料,讨论土客之争的起因、过程和善后措施[5],但两人均未涉及对垦荒移民和夷民编排保甲的变化。在资料使用上,马银行未使用档案资料,亦未引用武内房司的相关研究;武内房司则未使用李书吉文集,其他档案用得也少。以上研究表明,道光元年(1821)永北直隶厅土客之争相关问题的研究仍有利用新资料讨论的空间。

笔者在《明清制度变迁对西南地区族类分际的影响》一文中曾提及,道光元年(1821)云南永北直隶厅所属土司、土目典卖田土给汉民,引发旧衙坪地区土客之争后,清朝改变了云南的垦荒移民政策[6]。究竟这一改变是如何实现的,改变前后的政策是怎样的呢?实际上,在此之前“汉民典买土司田亩,原例干严禁”,“滇省各土司地方向有汉奸盘剥夷民之事,屡经剀切出示晓谕,并饬各地方官严拏汉奸,查明夷产,即令回赎,毋许侵占”[7],直到道光初年永北夷民驱逐汉民后,在将垦荒移民编入保甲或由客长管理的基础上,才形成了允许垦荒移民在垦殖地定居的政策。因此,讨论清代永北地区垦荒移民保甲编排变化有助于理解云南其他地方的类似现象,也有助于理解跨区域的人口流动在土司制度、保甲制度等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如何影响了山区社会关系的重塑。

二、山区开发与土地典卖现象

永北直隶厅位于金沙江北岸,隶属于云南省,是清代控制川、藏、滇三省交通的重要区域。永北直隶厅辖北胜州土知州高氏、永宁土知府阿氏、北胜州土州同章氏、顺州土州同子氏以及浪渠州土舍阿氏等五土司,包括今云南省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彝族自治县以及四川省盐源、盐边二县的部分地区。一般认为,这一区域在秦汉以前属于邛、笮。汉设姑复县,属于越嶲郡。唐初设为羁縻州,后被南诏设为北方赕,又名成偈赕。宋时属于大理,设成纪镇、善巨镇。元明清时先后设有州、卫指挥使司、府、直隶厅。清末析设华坪县,民国初年厅改县,所属永宁、浪渠二土司设为宁蒗县,基本形成现在永胜、华坪、宁蒗的政区格局。

永北直隶厅境内以高寒山区、低热河谷为主,有少量盆地。在清代,盆地为汉民居住,低热河谷主要为僰人和白夷居住,高寒山区为倮罗、西番、力些居住。僰人耕田采樵,白夷耕田绩麻,西番种荞稗,倮罗种荞麦,力些狩猎为生[8]139上-140上。僰人、白夷、倮罗、西番、力些被称为土司夷民烟户。汉民为明代澜沧卫军户后裔,分布在永北厅治所附近土壤较为肥沃、适宜农耕的盆地,被称为屯伍、汉民烟户,他们“耕种之外,别少生计,且又未习纺织”[8]27上。外来商人即是客籍。原则上汉民不能进入土司地区,夷民与汉民相安无事。然而,随着永北周边区域人口增加,坝区土地垦殖殆尽,垦荒移民进入山区垦殖。永北直隶厅的山区隶属于土司管辖,因此,垦荒移民在山区垦殖意味着要与土司、土目、夷民建立土地典买关系。

土司地区的土地由土司所属夷民耕种,但夷民可以将田亩典卖给土官。清代云南土司地区的土地分为公庄、私庄。公庄是夷民在土司辖区内自行开垦的土地,因“滇省土官例无廉俸,向收夷民公租及置买田产,以为养赡办公团练之需”[9],夷民对自行开垦的公庄拥有永佃权。土司自行开垦和置买的田地则是私庄,由土司招佃耕种。为了保障土司养赡办公团练经费的可持续性,清朝规定“土司官庄田亩不许典卖”[10],“土目、土民不许私相典卖土司田亩”[11]。后来亦允许夷民将田亩卖给土官,规定“如夷民穷迫,准其将所种地亩自行典卖,与己业无异,即情愿售卖与土官,亦准其公平价买”[9]。在永北,官员到土司辖区公差要征用土司辖区的夫马,且“历来有过山礼等陋规,以致土目、伙头以一派十,私饱囊橐,扰累匪浅”[12]377上。永北境内金沙江沿岸从明末开始对淘金人户征收金课,但到清代产金量减少,淘金人户散亡,“间有淘金之人,俱系四方穷民,藉此糊口,来去无常”,金课无法征收:“倘课头抽紧,淘金者即潜散他方,有司以正课不敢虚悬督责,课头以淘金人尽散,无可着落,只得将江东、西两岸之夷倮按户催征”[13]12,形成“荒金赔累”。根据相关规定,为应付苛派和荒金赔累,夷民可以把土地典卖给土司。

土司、土目面临经济负担而不得不典卖土地、山场[3]516-528。永北直隶厅“五土司从前各设土练,名数不等,遇有本省戎务,同兵丁一体征调,所有土司钱粮即为土练平时之饷”[12]390上;“各有额设土练,以土司地方应纳粮充饷”[12]478下。如雍正六年(1728)永宁、浪渠土司分别派土兵协助镇压西番[14];十年(1732)北胜州土知州高龙跃被料度番蛮仇杀,奉命调兵同官兵擒获逆番乍实[15]304上。北胜州土州同章旭在嘉庆元年(1796)、二年(1797)、七年(1802)先后奉命带土练参与镇压威远厅倮黑起义、贵州南笼苗族起义以及云南维西傈僳族起义[15]309上,其中嘉庆元年(1796)“五土司共召募三百四十名,凡安家行装及沿途口粮均以捐办”[12]478下;道光元年(1821)永北发生土客之争后,令永北高土司、子土司征调土练,但“该土司等募练之资,恐力有不能”[7]。典卖土地成为土司解决经济负担的方式。永北土司在雍正、乾隆之际已出现典卖土地现象。如《详置金江渡夫赡田碑记》载高龙跃典卖田地曰:“近江一带有土知州应袭高龙跃卖去田地,择其附近水手者备价,令高龙跃赎取一百六七十亩为水手口粮田”,又曰“土知州高龙跃赎取附近田亩”,“转行北胜州土知州应袭高龙跃查明赎取。又复迭次行催去后,续据该应袭将原典与王锡鼎、谭智等大小康二庄田租赎回”等语[8]172下-173下。

汉民是典买土地的主要群体。由于云南土司的土地不丈量,“所纳钱粮,名曰差发银,较民地甚轻”[16],甚至没有夫马劳役,故而吸引了内地的垦荒移民。如乾隆时永北府“并无征派人丁充当徭役”[8]34上;所属永宁土府“原悉夷方,并无征派税粮,人丁亦无田地力差”[8]38上,对内地民人有一定吸引力。此外,当公庄田租不足以支付土司养赡办公团练费用时,土司、土目也会将所属公庄典卖给更有经济实力的群体[3]526-527,其中就有汉人。如嘉庆初年觉罗琅玕发现永北“近年以来,开垦渐广,户口日增,兼以川、楚用兵之后,川省民人携带眷口,由会理、盐源二处,搬移来境,开山种植者甚多,烟户益繁”[17]。川民开山垦种的土地即从土司手中典买而来。又如嘉庆十年(1805)“永北土司高善、目把等以所属傈僳田土售与汉人”[13]4a。道光元年(1821)也发现永北厅“汉民在夷地垦种所在多有,其将熟地典卖系土司、土目所为”[18]183下。呢玛善也发现“永北厅属北胜土司所管夷地典卖折准与汉民者,自乾隆二十年(1755)后至于今,有典出十之七八者,有十之三四者”;俘获的夷民也供称“该土司、目把将地土典卖与汉民耕种”[18]214下,215下。清光绪《永北直隶厅志》也载:“初,北胜高土知州、章土州同地方,自乾隆三十年(1765)以后即陆续典卖与黔、粤、川、楚客民垦种。”[15]315上以上资料反映了土司土目典卖土地给汉民的现象。

土地典卖改变了土司地区的土地关系和社会关系。熊家彦《虑患说》载:“各处汉民迁移,与夷民杂处,相为耕凿,名曰寄住户。”[15]480下寄住户又被称为客民、寄住客民烟户,多分布在永北直隶厅东部旧衙坪、华荣庄。旧衙坪、华荣庄分别为永北土知州高氏、土州同章氏管辖。因此寄住户实际上与土司建立了土地典买关系。土司、土目通过典卖土地获得了资金,可以应付征调军饷,与汉人形成经济依附关系;汉人则获得土地的耕作权或所有权[19]。然而,原来耕种土司、土目土地的夷民则“无田可耕”,以至于“生计艰难,各怀怨恨”[18]214下,215下。根据武内房司的研究,这主要是汉人对土地、山场的使用方式与土司夷民不同所致。汉人在山区主要进行专业化生产,将森林树木砍倒,培养菌类;亦有加入烧炭、炼铜等厂矿生产链的[4]。矿的冶炼需要大量燃料,日久则矿厂“附近山木伐尽”[13]14b,森林面积缩小,狩猎采集生计的生态环境受到冲击。土司地区社会关系变得复杂,甚至出现了土民排斥汉人的现象。道光元年(1821)永北直隶厅土客之争即是此类事件。

三、土客之争后的善后措施与垦荒移民政策

清道光元年(1821)永北直隶厅所属傈僳、摆夷、倮罗等驱逐汉民,导致汉民被“屠戮者不可胜纪,存活者家业荡然”[18]183下。清朝调集四川、云南、贵州三省兵进行镇压,并令地方官员筹划善后。善后主要围绕土地赎回方案和安置逃到四川的难民展开。

最早对永北地区土客之争提出善后方案的是庆保。庆保在嘉庆二十五年(1820)五月调补云贵总督,十二月调补闽浙总督[20],因处理贵州丹江案而未能履新职,新任云贵总督史致光也未上任。于是庆保留下处理永北土客之争的善后事宜。庆保的处理意见是令高土司境内的移民回原籍;章土司境内安本分者就地定居,编入夷甲,不愿定居则回原籍。

庆保的建议遭到蒋攸铦和呢玛善的反对。当时蒋攸铦任四川总督,呢玛善任成都将军。两人都参与了派兵在盐源、会理等地阻止夷民进入四川和赈济在川难民的事宜。蒋攸铦看到庆保的善后方案后,认为庆保提出的措施会使“肇衅之土司转为得计,滋事之夷匪更获便宜,殊不足以伸国法而服人心”,建议“必须剖断公平,俾汉、夷永远相安”[18]183下。

不久蒋攸铦又上奏:

向在夷地垦种之汉民屠戮者固不少,而逃避者亦不可胜计,该难民等原因有业可归,惟冀平定之后仍回原处听候公断复业。今永北夷人将汉人赶杀殆尽,视为得计。此时遇有汉民经过,仍遭杀害,以致避难者畏惧不前。即如四川之盐源边界陆续逃来难民不下二千户,除或小贸营生、或佣工度日随时散去外,尚有千余户暂时寄住,虽经叠次散给口粮,该难民等仰感皇仁,无不安静守分,但不能以抚恤为长久之计。现闻呢玛善会同史致光或将土司、目把革惩另换,或竟可改土归流,将地土彻底清理,使民夷各得其平。臣已饬令建昌道宁远府督率盐源县查明户口名数、原籍住址、田地造册申缴,并令会理州并查造报。[21]

从蒋攸铦的奏折可以发现,呢玛善、史致光等人曾有将永北土司改流或更换土司以安置在川难民的建议,但这一建议没有出现在后续的讨论中。

呢玛善还提出了一个建议:

除汉民现居夷地者,自愿退地归籍外,余俱暂令照原典买之地土耕种糊口。饬令土司等将历年典卖准折地土分晰清查造册,呈送到官,遴派公正明干之员会同该厅,按寨确勘,分别差等,责令依所定初限、二限、三限,设法取赎,以便汉民陆续归籍。如过期不能取赎,则将原地断归汉民执业。该厅另造纳粮汉户清册报查。其无业汉民溷迹生事者,概行递籍管束。[18]215下

此建议的大多数措施被最终的善后方案采用。

在蒋攸铦的建议下,道光元年(1821)五月十二日上谕史致光、庆保修改善后措施,“务令汉、夷悦服,永远相安,不致再生后患”[18]197下。庆保、史致光接到上谕后,于六月初二日上奏修改后的善后措施,其中与汉民有关的包括“永北、大姚被难汉民应分别安插抚恤”,“土司地方汉、夷民人宜分编保甲”。具体而言是云南境内“无业游民递回原籍,或有业之户而自愿回籍,亦听其便”,“汉民先归原处,认地耕种”;在盐源、会理的难民“委明干之员率同土司携带典卖地土清册,传齐各寨伙头及客长、庄头在彼听候,一俟难民解至,查验执有契据与册相符者,或契票实系遗失而清册有名者,均取具客长人等及该汉民不敢报复滋争甘结,再令各归原处,照地耕种。若并无契票之户,客长人等知其素不安分,不肯具保,无论册内是否有名,即予递籍。如有游手好闲之徒溷于难民中者,解厅审明办理”。编排保甲则“将土司管下夷人著落伙头查造户口清册,由土司核给门牌,随时抽查。寄居汉民著落客长、庄头查造户口清册,由永北同知给发门牌,随时抽查,均取具连环保结呈报。其汉民牌册侯移驻旧衙坪文职有员,即发交该员就近查验”[22]。此方案删除了起初分别对待高土司、章土司境内汉民的内容,而吸收了蒋攸铦、呢玛善的建议[23],也提出了处置无业游民的办法。

张圣愉是云南昆明人,道光初年担任贵州道监察御史。他认为若按照呢玛善等人的方案,“夷民穷苦至极,设不能依限取赎,而夷地尽成汉业,势必至仍仇怨汉民”,建议汉、夷之地如不能依限取赎,莫若剖半均分。如汉人所买夷田十亩者,断还五亩,即不然亦应割还十分之三[24]。于是,同一天上谕史致光、韩克均适当采纳张圣愉的建议[18]234,史致光、韩克均讨论后认为可以“参酌原议,汉民典买夷地章程,略为变通”。道光帝则认为:

现已出示晓谕,自不便朝令夕更。著照史致光所议,俟限满不能取赎,应断归汉民执业时,再行奏明,将原议量为变通,查明系盘剥折准有据者,无论杜卖典押,核计汉民所出本息,将应得田土分予执业,余田给还土司与夷民耕种。其系平价交易者,除杜卖无庸议外,典押之田,令该管流、土各官公同勘估,核计汉民原典价银,将应得田土分予执业,余田还给土司与夷民耕种。[18]367下-368上 

最终没有采纳张圣愉的意见。

在庆保、史致光方案的基础上,综合呢玛善的意见,形成了最终的解决方案:(1)汉民承买夷田,除已过户纳粮者仍听执业外,如汉民未经过户纳粮,悉按漏税律办理。此内有典质夷田利过于本者,即令夷民照原借之数量赎还田亩,不准计利。(2)土司管下夷人由伙头,寄居汉民由客长、庄头编排保甲,各查造户口清册,夷人由土司核给门牌,汉民由永北同知给发门牌[18]296上-297上。这一措施的结果是夷民、垦荒汉人都纳入了保甲体系。然而,由于土司贫乏,夷民拮据,到道光九年(1829)尚有价值契价银十万余两的田地未赎回。因而按照道光元年(1821)八月十四日的上谕,允许未能回赎而情愿将田土找卖与汉民管业,将田土计价划归汉民执业[19],使垦荒汉人有机会获得永北的寄籍身份,甚至续来垦荒汉人也可以合法地获得土地。此方案也成为道光以后清朝在云南其他地区处置类似现象的政策依据。

四、垦荒移民附籍后的社会关系

清道光元年(1821)以后,在永北拥有田产的垦荒移民和原来不编排保甲的夷民分别被纳入保甲体系,接受永北直隶厅同知和各土司管辖。永北的社会关系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首先是允许垦荒移民附籍后,包括无业游民在内的流动人口持续进入。土司夷民编入保甲后,私自招来游民垦荒。如永北直隶厅金沙江以南的大姚县是永北直隶厅土客之争扰及的地区,境内夷人“往往招集游民开垦火山”[25]552。由客长负责的矿厂也为无业游民提供了藏身之所。东升厂是永北直隶厅境内的铜厂,乾隆时已开采,辖有得宝坪子厂。据熊家彦《虑患说》,东升厂自开采以来,“流民闻风四入,蚁聚蜂屯,土司不能弹压,故移驻经历守备,防奸宄也。生聚日多,案牍日烦,鬼蜮百出,莫可穷究。审讯之下,或因本籍犯事而逋逃,或缘穷困觅食而远出,或为无业之游民,或为窝聚之匪党,搕骗招摇,呼朋引类,目无法纪。永北几为盗贼薮矣。土司柔懦不能辖制,悍恶横行,命盗丛生”[15]480下。道光十四年(1834)得宝坪子厂的械斗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

其次是垦荒移民持续进入推动了土司地区的土地交易,削弱了土司对夷民的控制,瓦解了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最终促成改土归流。道光年间永北直隶厅所属旧衙坪的客民“自先辈迁居入滇,在该厅旧衙坪地方典当北胜州高、章二土司田地耕种,验其契据及完纳土司粮票,均已在百余年数十年不等”[26]735下。可见,自乾隆以来的土地租佃关系在道光元年(1821)以后得以延续,土地交易仍在继续。这种土地交易使土司、土目拥有的土地山场被逐渐转移到移民手中,以至于永北地区适合农耕的坝区和半山区成为移民的分布地,流官经历所管辖的土地和人口增加,土官管辖的土地减少,所属夷民也不受土司约束,促成了永北土司体系的瓦解。如今华坪县船房乡华荣村在清代名为华荣庄,其东北即与四川接壤,为北胜州土州同章土司署所在地,是垦荒移民较多的地区,光绪十六年(1890)被改流,设为华荣庄经历[15]256下。

再次是附籍的客民与土民之间出现了利益争夺。如道光年间旧衙坪刚入籍不久的客民申请学额,但当时“永北士民恐被占去学额,争执不允,两造连年讦讼,积不相容”,地方官员也担心客民“人户众多,将来与土著一体应试,能否相安”,并防范“续经寄籍未符年例者”,未批准客民的学额。光绪初年旧衙坪客民再次申请学额,地方官员仍考虑“土著民人素与该客民等视为冰炭,该处民情强悍,一旦占其学额,诚难保不互争酿祸”,仍没有给客民学额。直到十三年(1887)在保证不占用土民学额的情况下,增设客民学额[26]735下-736下。从“土著民人素与该客民等视为冰炭”来看,永北地区的客民与土民在多个领域有利益争夺。

最后,受本地土民排斥的夷民和客民为寻求利益保护而加入晚清传入的天主教会。道光以后作为“化内之民”的夷民没有科举需求,仍受到本地土民的排斥。道光六年(1826)御史杨殿邦建议在永北捐置义学,教化夷民,但阮元、伊里布调查后发现,“其永北境内本有义学十余处,现在旧衙坪又添设一处,但俱系汉民子弟诵读,夷民鲜能识字,应毋庸另行添设”[27]。夷民被排斥在清朝的教化体系之外,成为天主教的传教对象。云南是法国天主教传教的主要地区,但本地土民信教少,“从教者率系外省客民、蛮夷种类”[28],起初教徒不编保甲,地方官员无法过问教会内部事务,以至于教会藏污纳垢,旧衙坪天主堂也不例外。旧衙坪天主堂是发生教案前永北直隶厅境内的四座天主堂之一[29],教徒以客民、夷民为主。在清末崇正辟邪、反“洋教”背景下,在本地土民和地方官员来看,教民“倚教横行,欺凌土著,道路以目”[30]1687下,土民与教民相互敌视。如光绪十年(1884)九月旧衙坪天主堂教徒仗势法国人司铎艾若瑟“招集夷倮民人”,引发教案[30]1688上。虽然此案经张凯嵩派员调停,但教案后“土民欢言迄未止息”[30]1689上。在张凯嵩建议下,“选平民之公正者为保长、甲长,使之认真稽查,无论平民、教民,一律编查”[30]1692下,才打破本地土民与教民之间的对立关系。

从客民、夷民纳入保甲以后的社会关系可以看出,虽然本地土民、客民都是移民后裔,均属于“化内”,但户籍差异导致他们享有的资源不同。客民试图分享本地土民的资源,却遭到本地土民的排斥。编入保甲的土司夷民没有科举需求,也受本地土民的排斥,与客民有了共同的命运。在清末外国教会进入的情况下,客民、夷民均加入教会以寻求保护。土民与夷民、客民的矛盾转变为土民与教民的矛盾。再加上客民与夷民因土地典买形成的依赖关系,促进了夷民与客民之间的交往合作,进而推动了永北山区社会关系的重构。

五、讨论

清道光元年(1821)云南永北直隶厅所属夷民因土司、土目典卖田土给汉民,引发夷民驱逐汉民。此后,清朝将禁止垦荒移民进入土司地区的政策改为允许其在土司地区耕种,并将其编入保甲,改变了土司地区的社会关系。土司地区的垦荒移民编入保甲后隶属于流官管理,而垦荒移民的持续进入并典买土司土地,导致土司的控制范围逐渐变小,甚至夷民与土司之间的土地依附关系逐渐被夷民与垦荒移民之间的土地依附关系替代,土司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逐渐瓦解,为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也就是说早期进入土司地区的垦荒移民亦推动了改土归流。

道光元年(1821)永北地区夷民驱逐汉民的深层原因是府州县区域的人地矛盾。康熙末年,随着赋税政策的改变,人口日益增多,云南境内坝区田土已开垦殆尽,甚至“沙石堆积,难于耕种者,亦间有之,而山谷崎岖之地已无弃土,尽皆耕种矣”[31]。雍正时通过对土司改土归流,增加田土开辟空间[32],甚至试图在高寒山区发展水稻,终因气候不适宜而放弃⑤。直到美洲耐寒旱作物的传入使山区人口大增[33],外省人口也进入云南。尚未改土归流的地区有大量山场、土地可供开垦,成为接纳垦荒移民的重要地区,以至于“土司地方垦辟渐广,户口日繁”[17]。垦荒移民从土司、土目手中典买山场、土地,改变了山场、土地的使用权,使土司所属夷民将没有土地耕种。此外,客商通过赊卖典押的方式获得山区夷民的田产,受到失去田产夷民排斥。如嘉庆时期临安府夷民高罗衣驱逐汉民以及永北直隶厅夷民驱逐汉民即是此类事件,但高罗衣驱逐汉民的善后政策对垦荒移民还是拒绝态度,到道光初年这种拒绝态度才发生变化,在将垦荒移民编入保甲的前提下,允许其附籍。

永北地区对垦荒移民的处置原则奠定了此后云南的垦荒移民政策。如金沙江以南的大姚县受永北土客之争的波及,善后方案亦将垦荒移民和土司夷民纳入保甲,故道光《大姚县志》载“山土日辟,巉岩邃壑可种之地即有居民,勿论汉夷与土著,客民既居是乡,即为此乡之人,一体编入保甲”[25]631。此外,张圣愉在为永北善后事宜提意见的同时揭露了云南境内永昌、开化、广南的流民垦荒现象[24]。继张圣愉之后,尹佩棻、杨殿邦的奏疏也引起了云南地方官员对流民的持续关注。以上地区清查流民基本上坚持了允许在移居地有耕地的垦荒移民编入当地保甲的原则,使其获得客籍身份⑥。

清晚期云南部分府州厅县地方志的保甲部分出现汉民、客民和夷民的称谓就是将垦荒移民和夷民分别编入保甲的结果。永北地区在道光以前,不仅土司夷民不编排保甲,而且事实存在于土司地区的垦荒移民也没有编入当地保甲;道光初年以后,土司地区的垦荒移民和夷民都纳入了保甲体系。这反映在户口统计上是道光以前只有明代澜沧卫军户后裔,即屯伍,有近屯、远屯之分;道光以后新增了土司地区的垦荒移民和夷民,分别称为寄住客民和土司夷民,军户后裔则被称为汉民,形成了汉民、客民、夷民的户口区分⑦。不止永北地区有此类现象,其他如元江、普洱、宣威、陆良、罗茨、嵩明、镇雄、南宁等地道光以后的地方志也出现了土、客并举的现象⑧,表明以上地区在道光以后将客民纳入了保甲,进而改变了当地的社会关系,促进了地方社会的整合。

也有如晋宁、沾益、定远、腾越等地的地方志未见土、客并举⑨,可能是以上地区坚持了“客民、僧户皆所不入”的保甲原则,如腾越州“凡七土司地方亦有汉人移居,不能概载”,甚至曾要求土司地方照内地编造户籍,但“每多不实,缘土境夷民种类不一,迁徙无常。土法:甫到立寨,寨旁荒地即令开种,三年后始当差,派门户。有奸夷转辗各土司地方,阖寨数百人成旅而行,习以为俗。故力田并无顷亩可稽,止有寨名,不能照内地清查之法行也”[34],到光绪时腾越地区也未统计客民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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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9[Z].东京:日本早稻田大学图书馆藏本:7a.

[12] 李书吉.寒翠轩外集[M]//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0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13] 光绪续云南通志稿[M].国家图书馆藏光绪二十七年(1901)四川岳池刊本.

[14] 柳时昌.陈报官兵堵御夹攻贼番事[Z].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雍正六年六月二十九日,402002119.

[15] 光绪永北直隶厅志[M]//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42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09.

[16] 王弘祚.揭贴:顺治十六年正月十八日[Z]//中国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明清史料:甲编:第五本.1931:442a.

[17] 觉罗琅玕.土司地方日广户口日繁旧有防汛兵单酌请移拨官兵以资控制事[Z].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嘉庆六年十二月初六日,404006900.

[1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朝上谕档:第1册[Z].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19] 清实录:第35册[G].北京:中华书局,1987.

[20] 庆保出身履历册[Z].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702000972.

[21] 蒋攸铦.拿获云南永北滋事夷人逆犯在川家属并寄居川省难民分别咨明云南核复办理事[Z].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元年五月十三日,04-01-01-0619-041.

[22] 史致光,庆保,玉辂.条陈筹办永北大姚地方匪滋善后事宜事[Z].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元年六月初二日,03-4018-018.

[23] 蒋攸铦.遵旨清理云南永北土地事[Z].北京:第一历史档案馆,道光元年六月初二日,03-2842-021.

[24] 张圣愉.夷地平定善后事宜事(附件:请严行饬禁三迤地方汉夷交产事件)[Z].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道光元年六月初九日,405000070.

[25] 道光大姚县志[M]//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63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09.

[26] 谭钧培.客民入籍考试拟请援案添设客籍学额恭折仰祈圣鉴事[Z]//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04辑.北京:中华书局,1995.

[27] 阮元,等.查明御史杨殿邦奏云南边要六条分别办理具覆[Z].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道光六年十月二十五日,058960.

[28] 张凯嵩.抚滇奏议[Z]//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5辑.中国台北:文海出版社,1964:103-104.

[29] 云南教堂册[Z]//故宫博物院.文献丛编全编:第7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478-480.

[30] 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教务教案档:第4辑第3册[G].中国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6.

[31] 清实录:第6册[G].北京:中华书局,1987:469下.

[32] 张允随.续获东乌逆贼并招垦安插事折[Z].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雍正九年四月三日,402000836.

[33] 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相关问题1368-1953[M].北京:中华书局,2017:217-218.

[34] 乾隆腾越州志[M].中国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62下-63上.

注释:

① 秦树才:《清代云南绿营兵研究——以汛塘为中心》,云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186页;秦树才、田志勇:《绿营兵与清代云南移民研究》,《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第32-40页。

② 李中清:《中国西南边疆的社会经济:1250-1850》,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8页;曹树基:《中国移民史》卷6,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2页。

③ 刘灵坪:《清代滇东南地区移民开发与聚落发展初探》,杨伟兵主编《明清以来云贵高原的环境与社会》,东方出版中心2010年版,第233-248页;袁轶峰:《反客为主:清代黔西南民族区域的客民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杨亚东:《清代前期云贵地区社会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黄梅:《清代边疆地区“汉奸”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罗春梅:《清代移民开发云南与土客矛盾》,《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124-128页。

④ [日]菊池秀明:《一九世紀前半の四川凉山彝族地区における民族関係とその影響》,长谷川清、塚田诚之编《中國の民族表象——南部諸地域の人類学·歴史学的研究》,風響社2005年版,第57-92页;王晓梅:《日本学者西南少数民族研究述评》,贵州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9页。

⑤ 雍正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高其倬奏报筹办中甸地方开垦情形,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2006243;雍正三年十二月二日,高其倬奏报办理地方事件,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2012549;[清]光绪《续云南通志稿》卷70,武备志·兵制奏议·雍正六年请设维西营·云贵总督鄂尔泰奏略,国家图书馆藏光绪二十七年(1901)四川岳池刊本,第5页b。

⑥ 道光元年六月初九日,张圣愉奏为夷地平定善后事宜事,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5000070;道光二年十二月初七日,尹佩棻奏闻治理滇省之管见,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档案编号:405000254;道光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阮元等奏为查明御史杨殿邦奏云南边要六条分别办理具覆,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奏折录副,档案编号:058960;道光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李绍昉奏请查办广西云南贵州三省毗连地界匪徒由(原件),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奏折录副,档案编号:071132;道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伊里布、何煊奏为遵旨稽查云南地方流民酌议章程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案编号:04-01-01-0773-017。

⑦ [清]乾隆《永北府志》卷8,户口,《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42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下-36页上;[清]光绪《永北直隶厅志》卷2,户口,《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42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263页。

⑧ [民国]《元江县志》卷6,自治志·户籍,《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28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321页;[清]道光《普洱府志》卷7,赋役·户口,云南省社科院藏方志;[清]道光《宣威州志》卷3,户口,《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12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上;[民国]《陆良县志稿》卷1,地舆志五·户口,《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21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85-87页;[清]光绪《罗次县志》卷2,户口,《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62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上;[清]光绪《续修嵩明州志》卷3,赋役志·人丁户口,云南省社科院藏方志;[清]咸丰《南宁县志》卷4,赋役,《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11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页;[清]光绪《镇雄州志》卷3,户口,《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8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81页下。

⑨ [清]道光《晋宁州志》卷5,赋役志·户口,《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6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355页;[清]乾隆《沾益州志》卷2,户口,《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17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上;[清]道光《普洱府志》卷7,赋役·户口,云南省社科院藏方志;[清]乾隆《广西府志》卷9,户口,《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47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428页上;[清]乾隆《弥勒州志》卷9,户口,《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58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上;[清]嘉庆《楚雄县志》卷2,街市,《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59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下-32页上;[清]道光《定远县志》卷2,户口,《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47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594页下-595页上。

⑩ [清]光绪《腾越厅志》卷3,舆地志·户口,中国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年版,第50页;[清]光绪《腾越乡土志》,《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35册,凤凰出版社2009年版,第617页。

原文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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