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沐氏庄田
明代的勋臣身为贵族,各个拥有巨大庄田,都是大地主。有的是非常大的大地主。沐氏是其中之一。
沐氏庄田地土的来源,有钦赐,有垦置,有掠夺。其中掠夺的居大宗。沐氏如何掠夺民人地土扩建庄田,下有专节叙述。现在且先说说沐氏以侯公勋爵和镇守总兵官所获得的赐田,以及它的庄田的规模。
和其他勋臣一样,沐英会于洪武四年获赐苏州府吴江县田一十二顷八十亩,岁租一千石。那时他是大都督府都督佥事,还未封侯。洪武五年,他由都督愈事升为都督同知,又获赐铜陵县田十二顷四十八亩,岁租五百四十石。不过这种赐田不是严格的勋贵庄田,只是一种以公田(所赐均为公田)的收入充作禄米的养赡田,颇似明初诸亲王在苏州府吴江县的赐田。受赐者有钦赐土田之名,但不得自行管业,无拥有该项土田之实。而且这种赐田洪武二十五年后大致都还官了,原受赐者专支禄米。从此在苏州府吴江县的《赋役全书》上只留落了一项“勋田”的名色。
也和其他公侯勋臣一样,在上述禄米田土之外,沐英还获得了一宗钦赐庄田。这时他已封为西平侯镇守云南了。沐英会获得钦赐庄田的证据,是他的儿子沐昕的一道奏疏。《英宗实录》正统十年七月庚寅载:
驸马都尉沐昕奏:“臣父西平侯英,洪武间征进云南,就留镇守,在彼病故,臣兄春、晟相继袭。缘父遗下庄田畜产财物人口,俱在云南。臣见今四时祭祀公主坟莹(所尚常宁公主时已卒),及臣母年老缺乏养瞻,乞赐怜悯,分拨庄田畜产人口给臣,则臣事死养生,两得无憾。”【《英宗实录》卷一三一。】
明代的勋臣除了朝廷拨赐的庄田以外,还有所谓自置田土。自置田土的传授,皇帝例不干预。今沐昕疏请皇帝分拨其父沐英遗下的庄田畜产人口,可见这项庄田畜产人口是钦赐的。这项庄田畜产人口又俱在云南,可见钦赐这项庄田畜产人口事,是在沐英封为西平侯以总兵官镇守云南的时候。嘉靖八年巡按云南御史刘臬奏请清查沐府庄田,户部复议,谓“总兵庄田原有赐额”【《世宗实录》卷一〇九,嘉靖九年正月庚戊。】。据此,我们上面的推断便可肯定了。肯定的事实是,西平侯沐英会获得一宗钦赐庄田,且在云南。只是这宗庄田的原赐顷亩,现在还无法确知。
与拨赐田土的同时,还赐给了沐英“畜产人口”。勋臣拨赐畜产,我们从沐氏事才知有此例。明初藩王,如秦王樉、晋王棡、鲁王檀,都有“官羊”,役民牧放。秦王有十五万多只,鲁王有三千一百多只【见拙著《明代的王府庄田》】。晋王官羊即使不如秦王之多,也决不会少于鲁王之数【秦王樉系明太祖嫡二子,晋王棡系嫡三子,鲁王檀则系庶十子。】。这所谓“官羊”恐怕也是,至少有一部分是,钦赐的。拨赐西平侯沐英的“畜产”,大概类似王府“官羊”一类的牲畜。王府还有钦赐马匹,也是“畜产”,沐英爵为西平侯,职为镇守总兵官,也是有马匹的。
拨赐的“人口”,除各种承役人户外,主要的是佃户。勋臣给赐佃户见于明太祖洪武五年申诫公侯的铁榜【铁榜文见《太祖实录》卷七四,洪武五年六月乙巳。】,也见于其他法令。洪武四年中书省会奏上公侯佃户名籍之数,那些佃户就是钦赐的佃户。这次给赐的佃户共三万八千一百九十四户,分别给与韩、魏、郑、曹、宋、卫六位国公和延安、吉安、江夏、淮安、济宁、长兴、临江、六安、荥阳、平凉、江阴、静海、南雄、德庆、南安、广德、营阳、蕲春、永嘉、豫章、东平、宜春、宣宁、汝南、中山、巩昌、河南、颖川二十八个侯【《太祖实录》卷六八,洪武四年十月甲辰。】。这年左丞相韩国公李善长致仕还家,也给过他佃户一千五百家【《明史》卷一二七,本传。】。上列二十八侯中没有西平侯,因为沐英封西平侯是六年以后洪武十年的事。西平侯沐英及其子黔国公沐晟有钦赐佃户,那是绝对没有疑问的。嘉靖八年清查沐氏庄田的令文有云:“果系先年给赐者,将正数庄民计田分户,佃纳子粒”【《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凡诡寄投献。】。这所说的“正数”的“庄”自然是原赐的庄,“正数”的“民”自然是原赐的佃户了。清代云南方志如乾隆《云南通志》,有康熙二十五年该省各府“额外增出沐庄人丁”的记载。云南府六百六十八丁,曲靖府二百五十五丁,临安府三百七十八丁,激江府一百二十四丁,武定府二十一丁,大理府一百七十七丁,楚雄府六十二丁,姚安府四十六丁,顺宁府三十丁,等等。这些“沐庄人丁”原不隶各府人丁名籍,大概就是沐氏钦赐庄田的佃户【上记各府沐庄人丁数目决不能看作是各府沐庄人丁原额。我们引此数字止在证明沐庄有自己的人丁(庄民)。】。
永乐六年,西平侯沐英的儿子沐晟以征安南功进封黔国公,岁禄由二千五百石增至三千石,钦赐庄田与佃户未尝没有相应的增加。但实情如何,现在不能确知。
西平侯沐英和黔国公沐晟除了坐落云南的钦赐庄田外,在陕西平凉府固原州还有一处牧马草场。
这处牧马草场可能是因侯、公勋爵而钦赐的,也可能是因镇守总兵官职位而钦赐的。明代亲王之国就藩之后,赐给牧马草场,公侯伯勋臣钦赐牧马草场,未见明合。但《武宗实录》载大同镇巡守备等官有“钦赐草场地”【《武宗实录》卷五七,正德四年十一月己巳。】。这所谓镇巡等官指的是镇守(总兵官)、协守(副总兵官)、分守、守备(参将)【总镇一方者为镇守,与主将同守一城者为协守,独镇一路者为分守,各守一城一堡者为守备。】。他们都是以公侯伯或都督充任的。大同镇的镇巡等官有钦赐草场地,其他边镇的镇巡等官也应有钦赐草场地。沐英、沐晟都是镇守云南的总兵官,也应该有钦赐的牧马草场地。不过沐氏的草场地不在其镇守地云南,远在陕西平凉府,使人怀疑沐氏的牧马草场不是以镇守总兵官的身分而钦赐的,倒像以勋爵的持有者而蒙给赐的。我们之所以如此说,是鉴于明代藩王的钦赐牧马草场常是不在他的封地,而在北边。即使他的封国在腹里,也是如此。楚王就是一个例子。沐府的牧马草场在西北固原,或类此。至于这宗草地原来是赐给谁的,西平侯沐英,还是他的儿子黔国公沐晟,那就不知道了。如各藩王一样,后来沐氏也将这处草场开种成了熟田,遣家人建庄,佃种收租。穆宗隆庆三年陕西巡抚张祉以“平凉去滇(云南)数千里不能遥制,徒资佃户侵渔”为理由,奏请将沐氏的固原庄田“籍以入官”【《穆宗实录》卷三七,九月己卯。】。隆庆四年,户部复议陕西事宜,遂建议“黔国公庄田在固原州境内者,止将五十顷给其家人沐注等,余悉分为三则,载入屯田册内征粮以充军”。报可【《穆宗实录》卷四五,五月壬辰。】。从此沐氏在陕西平凉府的庄田算是没有了,黔国公的地租便变成了固原镇饷额京运银中的一部分【《万历大明会典》卷二八,户部一五,会计,京粮。】。我们前面说平凉沐氏草场(庄田)是钦赐的,就是因为它可以这样“籍以入官”的缘故。这项庄田的原额一定很大。留给家人沐注等人的尚且五十顷,其总额应相当可观。
另外,沐氏还有确以镇守总兵官职位而获得的田土。一项是钦赐的养廉田,一项是钦命授权开垦的田地。
明初,“听武臣垦荒田为业,文吏悉授职田”【见《洞庭集纪》《大明初略》卷三。《玄览堂从书》续集,卷三。】。后来不知何年文吏授职田的事取消了,而武臣垦荒为业的法合还继续了下去。宣宗宣德四年,因“各处镇守内外官多占田地耕种栽植蔬果,动千百亩,俱无粮税”【《宣宗实录》卷五七,八月壬辰。】,遂从户部议,令“各处镇守内外官家下开垦田土每亩岁纳旧钞三十贯,菜地每亩果树每十株岁纳旧钞五十贯。候钞法通止【《万历大明全典》卷三一,户部一八,库藏二,钞法。】。”镇守官遵不遵诏令暂时缴纳旧纱,那不是这里的重要问题;这里的重要问题是,各地镇守官(武臣)确仍依明初法合得继续开垦荒田建立庄业。所以后来成化年间兵部尚书陈铁等奏称五军都督府的都督出镇在外,“又有庄田园圃之利”【《宪宗实录》卷二一四,成化十七年四月丁未。】。万历间云南巡抚周嘉謨疏陈云南镇守总兵官沐氏的庄田时说:“看得握兵符,世守兹土,禄俸之外,听置庄田”【《周嘉謨庄田册疏》,引见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册四五,云贵交趾。商务印书馆影印原稿本】。“听置庄田”自然也包括听共自行垦置一项。而沐府事实上也确有垦置的庄田。周嘉謨说前疏又言沐府庄田中有“新垦置”者。“新垦置”是对旧垦置而言。可见沐氏在云南是一向不停地在垦置庄田。这是朝廷赐给他这一类贵族的特权。
叫谁去为他垦置呢?镇守总兵官手下有现成的官军,他就役使官军为他垦种。私役官军垦种庄田事,洪武年间就有了。例见明太祖自作的《大诰武臣》。景泰五年,协赞军务山西右参政叶盛疏陈:“今日各边各关军中奸弊固多,而莫大于管事官员私占官军广种庄田一事”。他说:“第往年无事之先,总兵镇守内外文武官员专一役占官军,广种庄田多至千余,少亦数百。守墩台者不及看庄出磕者之多,执犁锄者不比操弓演箭者之少。附近肥饶地土,尽属官豪。”【《英宗实录》卷二三八,景泰五年二月丁未,叶盛《劾内官弓胜疏》,《明臣奏议》,清高宗敕选。】他这话不是具体指言云南的镇守总兵官,但云南镇守也在其中,那是没有问题的。私役官军垦种庄田的岂止镇守总兵官,就是下级武官指挥使也如此。景泰六年,云南腾冲卫官豪指挥使陈升等五十四人耕种附城屯田,被云南巡抚郑颙劾奏,就是个例子。【《英宗实录》,二五一,景泰六年,三月戊午。】
后来各地镇守总兵官等武臣私役官军开种庄田的事越来越厉害,致使军政废弛屯田破坏,这就不是这里再应述说的事了。
镇守总兵等官之给养廉地,明初好像没有。边将养廉地之出现,是他们假开垦荒田之名而广占官田屯田引起的。朝廷不能禁止边将扩建庄田,遂采取了这种公开尝给地土的办法,希望他们稍稍收敛侵占官田的行为。谓之为“养廉”,用意就在这里。现仅举孝宗武宗二事例,说明这个问题。
孝宗时赐给总兵镇守等官养廉田,是因为甘肃总兵镇守等官“各据草湖相传为业”,甘肃巡抚罗明奏请另给土地,退出草湖给军采草饲马。户部议给镇守太监二百顷,总兵官一百五十顷。这个建议是准了的【《孝宗实录》卷二五,弘治二年四月癸巳。】。措施的本质就是将镇守总兵等官占夺官田的行为,稍为加以限额而使之法令化。这个例令虽是因甘肃而生,其他各镇都可能或不免拨例请乞。而黔国公沐氏是镇守云南的总兵官,也有援例的资格。
另一次颁赐镇守总兵官地土的事,发生在武宗正德四年。这年“诏以内外镇守官朝廷重记讬,俱准与水旱地各十顷,副总兵半之。”【《武宗实录》卷五四,九月庚子。】这个诏令涉及内外各镇守总兵官,镇守云南的黔国公准有份。拨赐的顷亩并不算太多,但借名此项拨赐而额外侵夺官民田,那多少就无限制了。万历十八年户部奏,“或将官假养廉而使夺其膏腴之地”【《神宗实录》卷二二〇,二月乙亥。】,就是明证。而且这被侵夺的地土,还不是一般的官民田,而是直接关系官军俸粮的原额军屯地土。
以上所说,仅限于镇守云南总兵官黔国公沐氏,由于钦赐或钦赐垦置田土的权利,而建立和扩建庄田的事实。其实在沐氏扩建的庄田中,用强侵夺民田是它的庄田地土的主要来源。因为下有专节叙述,这里先不细说。
利用钦赐,垦置和侵夺,沐府在沐晟父子时候,就已建立了巨大的庄田。王世真说:“晟父子前后置圃墅田三百六十〔区〕”。而且自嘘曰:“吾日食其一,可以周岁”。【《弇州史料前集》卷三一《西平王世家》。传维麟《明书》卷九二《黔宁王沐英世家》:“晟父子前后置圃田业三百六于五,曰:‘日食其一,可以周岁’”。《明史》卷一二六《沐英传》:“晟久镇,置田园三百六十五,资财充牣”。】这时云南沐氏已经成为一个很大的大地主了。
沐晟扩置庄业至三百六十区,这个数字不知何据。王世真对待史实尚属慎审,明史纂修者又遵从此说,故所言数目大致可靠。但隆庆三年巡抚陕西都御史张祉言,“沐氏世镇云南,庄田百七十四所,视他勋戚,不啻倍之”【《穆宗实录》卷三七,隆庆三年九月己卯】。一言三百六十区,一言百七十四所,为何两说不同?
两说不同可能是由于“区”“所”所指不同。“区”代表的或许是庄田的坐落去处,“所”代表的是庄田的经营组织,即庄所。一个庄所管理一处以上或数处靠近的庄田,是可能的。不然,还有一事难解。据王世真,庄田三百六十区是沐晟父子建置的,事在景泰以前。张祉所言百七十四所是隆庆三年事。二事相去约一百三十年。如“区”“所”为一,难道在这一百三十年间沐氏庄田反减少了一半以上?这不大可能。
再不然,就是二数所指不是一事。张祉所言或系黔国公的原额钦赐庄田数目,王世真所言则包括钦赐和沐氏自置两项庄田数目。
不过这都是揣测之辞。究竟如何,来日再考。
嘉靖八年有查勘沐氏庄田革退所夺民田的诏令,其在丽江所侵民田也有革退的事实(均见下),但从总的趋势上看,沐氏庄田地土在与日俱增。到了万历年间,仅侵夺的民田一项,已达八千多顷。
《神宗实录》万历三十九年二月戊寅载:
“先是云南抚按奏镇臣沐昌胙田自钦赐外,多至八千余顷”【《神宗实录》卷四八三。】。
这里所指的抚臣,就是云南巡抚周嘉謨。周嘉謨原疏中的数字是八千三十一顷三十七亩【《周嘉謨庄田册疏》,引见《天下郡国利病书》册四五,云贵交趾,商务印书馆影印原稿本。】。
周嘉謨这个数字是根据万历十六年的税粮册籍说的【《周嘉謨庄田册疏》,引见《天下郡国利病书》册四五,云贵交趾,商务印书馆影印原稿本。】。勋贵庄田非钦赐者例应办纳粮差(实际并不办纳),故税粮册中载有此数。
从万历十六年至万历三十九年(或三十八年【《神宗实录》卷四八三,万历三十九年二月戌寅载“先是云南抚按奏”云云,事在该年二月,故抚按之奏可能在三十八年末。】),即周嘉謨上疏之年,沐府还在大规模地扩建庄田。周嘉謨说:
“自(万历)十六年来,迨兹仅二十四年,又复增加于旧。环滇封内,莫非总庄,有更僕难悉数者”【见《周嘉謨庄田册疏》】。
将周嘉謨疏语语成现在的话就是说,沐府在万历十六年以后仍在大建庄田,旧额之外又有增加,以至全云南境 内都成了总兵官的庄田,数也数不过来。
万历三十九年以后怎么样呢?未见记载。但沐府仍然继续扩置庄业那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今天我们自然难以得知沐氏庄田一共有多少,就是在当时恐怕也很少有人知道它的确数。因为沐氏庄田自行管业,地方政府既不知道它的数额,也不知道它的具体坐落去处。顺治十六年,清兵进入云南,黔国公沐天波跟随南明永明王逃往缅甸。那时清朝廷要筹措云南兵饷,有人想在沐氏遗下的庄田上打主意,但苦于不知其数也不知其地。兵科给事中王命岳在他的“议滇饷疏”中说:“黔国世镇云南,各府置有庄田,不载有司册籍。宜访沐府经管旧员,令其开报。熟者收其籽粒,荒者一体募人耕耨”。【见所撰《耻躬堂女集》卷四,疏。顺治十七年准吴三桂之请,清朝廷就将沐氏庄田全赐给他了。】“不载有司册籍”是明代贵族地主自行扩建的庄田的通例,黔国公并不特殊。但因为这个故,公府以外的人就无法知道沐氏庄田的顷亩坐落去处,不得不求助该府旧日的经管人员。
今天借助清代云南的地方志,我们还可以勉强窥见该府庄业规模之一二。不过,这也仅限于它的分布情况,土质优劣,它的总额仍不知晓。
借助于这些方志,我们所得到的第一个事实是,沐氏庄田遍布云南布政司所属主要府州。
据雍正十年的册籍,清代云南各府州厅有“成熟”沐庄田地的有云南府、大理府、临安府、楚雄府、姚安府(明姚安军民府)、澂江府、顺宁府、曲靖府(明曲靖军民府及寻甸军民府)、鹤庆府(明鹤庆军民府)、永昌府(明永昌军民府)、蒙化直隶厅(明蒙化府)、永北直隶厅(明北胜州)、广西直隶州(明广西府)、武定直隶州(明武定府)、元江直隶州(明元江军民府),共十府二厅、三州。没有“成熟”沐庄田地的仅有广南府、丽江府(明丽江军民府)、普洱府(明无)、开化府(明无)、东川府(明无)、昭通府(明乌蒙军民府,属四川)、景东直隶州(明景东府)、镇沅直隶州(明镇沅府),共六府一厅一州【《道光云南通志稿》卷五九,食货志二之三,田赋三。《乾隆云南通志》卷一〇,田赋,所配同。括号内明代名称系据隆庆六年李元阳纂修之《云南通志·地理志》。】。明代隆庆万历间云南布政司领府十四,军民府八,直隶州二【此据隆庆六年李元阳等纂修之《云南通志》卷四,地理志,及《万历大明会典》卷一六,户部二,州县,二。】。其在清代尚有“成熟”沐庄田地的明代的府共九:云南府、大理府、临安府、楚雄府、澂江府、顺宁府、蒙化府、广西府、武定府;军民府共六:曲靖军民府、姚安军民府、寻甸军民府、鹤庆军民府、永昌军民府、元江军民府;直隶州一:北胜州。换言之,明代的十四府中雍正间还有“成熟”沐庄田地的,有九府。八个军民府中雍正间还有“成熟”沐庄田地的,有六个。两直隶州中之一,也有“成熟”沐庄田地。这就是说,隆庆万历间云南布政司直属的二十四个行政区划中,十六个里有沐庄田地。
不过这是从形式上计算得出的结果,不足以表示沐府庄田在云南各府各直隶州之真正的普遍性。因为那十四府有四府,从科学的分析上说,不应该和其他府一样考虑在内。永宁府、镇沅府均“系夷方”,没有官民田土【《隆庆云南通志》(李元阳修)卷六,赋役志,不载此二府官民田土,只有户口数字,此或可视为该二府无官民田土之证。云南布政司所属之府、军民府、直隶州凡有官民田土者,该志无不具载。其土田极少如顺宁府,该志亦言“虽有田地,原无大量顷亩”。由此可见其无官民田土记载的府,实际上没有田地。】。孟定府、孟艮府地居云南西南极边,“民皆僰夷”或杂以他“夷”。地无官民田土,民无赋税差徭【《隆庆云南通志》卷六,赋役志,凡府州有官民田土及赋稅差徭項目数量者,志无不具载。志中独无孟定孟艮府,此可证该二府既无官民田土,也无赋税差役。】,产无五谷稻麦【同上书,卷四,地理志四,俱载各府州風俗物产。其生产谷物果蔬者,亦谷物果蔬名称。孟定、孟艮二府拉物产中,孟定府止有香(一种野果),孟艮府全不記物产】。可见该二府也没有什么垦种的田地。即有,也稀松寥寥。纵使沐府欲于此四府建置庄田,也不可能。所以云南布政司在行政区划上虽有十四府,在垦田的有无上说,止有十府。十府之中有沐氏庄田的达九府,这个比例就大了。
此外还有两件事应予以注意。第一,上记有沐庄田地的府州(清代的府、厅、州),是仅限于在雍正时尚有“成熟”沐庄田地的,其府州虽会有沐庄田地雍正时已经抛荒了的,或因种种原因丧失了的或查勘不出了的,都不在其内。第二,《乾隆腾越州志》谓沐庄田地远及“夷地”,这实实在在是句员实话。顺宁府“虽有田地原无大量顷亩”,但沐氏于此也会建置庄田。可见沐氏在云南各府州广建庄田是极尽其能事了的。
借助清代云南方志我们所发现的第二个事实是:一府之中沐氏庄田遍布各州县。
今举云南府和楚雄府为例。云南府各州县有沐庄的有昆明县、富民县、宜良县、罗次县、晋宁州、呈贡县、归化县、安宁州、禄丰县、昆阳州、三泊县、嵩明州【《康熙云南府志》卷六,赋役志一,赋役,民赋,州县名称,明清一致】。云南府属共四州九县。有沐庄的有四州八县,没有沐庄的仅易门一县。
楚雄府各州县有沐庄的有楚雄县、镇南州、南安州、石咢嘉县、广通县、定边县【《康熙楚雄府志》卷三,赋役志,田赋,州县名称,明清一致】。本府所属共二州五县。有沐庄的二州四县,没有沐庄的仅定远一县。
第三个事实是,沐庄地土强半是膏腴田土。
再举云南府为例。云南府的沐庄地土有“地”,有“田”。‘地’是旱地,“田”是水田。水田较肥沃,种稻,亩产量高。该府州县沐庄地土水田多于旱地。其分布情况如下【见《康熙云南府志》卷六,赋役志一,赋役,民赋。】:
州县名 |
地 |
田 |
昆明县 |
九顷四八亩四分 |
四五顷四〇亩三分 |
富民县 |
二顷八七亩 |
一顷四七亩七分。 |
宜良县 |
三顷八二亩五分 |
二三顷五八亩一分 |
罗次县 |
四一顷 |
四五顷九八亩六分 |
晋宁州 |
五顷七四亩六分 |
二二顷四五亩六分 |
呈贡县 |
一六顷七八亩四分 |
九顷六八亩九分 |
归化县 |
二〇顷三七亩一分 |
二顷五亩二分 |
安宁州 |
三一顷八分 |
五顷二前九分 |
禄丰县 |
二顷七九亩 |
三八顷七八亩七分 |
昆阳州 |
(无) |
七三顷八七亩 |
三泊县 |
一二顷四八亩四分 |
四四顷二二亩一分 |
嵩明州 |
一五顷一八亩八分 |
一一顷八亩五分 |
以上云南府沐庄共旱地一百六十一顷五十五亩,水田三百二十顷零七分。地田相较,水田适为旱地的两倍。历代各色地主有个通例:到处掠夺地土,而且首先掠夺膏腴地土。云南黔国公沐氏又是一个例证。
顺便附一句。上边说的云南沐庄旱地一百六十一顷五十五亩水田三百二十顷,共四百八十顷五十五亩,这只是见于清代云南府志的数字,它不足据以肯定当年沐庄在该府的就只有四百八十顷五十五亩。明清鼎革之际,明藩王庄田勋贵庄田有很多被“隐匿”“隐占”或少数抛荒的。清代方志中的数字,只能看作是清代地方政府会经查出来的数字,它绝不能代表各项庄田的原额。因为这个原因,水旱田地四百八十顷不能说是沐庄在云南府的原额,最多只能说是最低额。个中原因已详见拙著《明代的王府庄田》,今从略。
总上所记,我们要想帮助的事实是,世镇云南的黔国公沐氏是个大地主,而且是非常大的大地主。它的庄田遍布云南各主要府和军民府【此就大体言之,事实上沐氏庄田在隆庆以前尚有远在陕西平凉固原者。】。一府之内,遍布各州县。田土多膏腴。正统以前已达三百六十区。后世续有增置。至万历三十九年己是“环滇封内,莫非总庄”。
据《大明会典》,万层六年云南布政司田土为一万七千九百九十三顷五十八亩零【《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凡田土。】,万历七年云南屯田为一万一千一百七一顷五十四亩零【同上,卷一八,戸部五,屯田:“见额屯田一百一十一万七千一百五十四亩一分八厘零”。】,两项合计共二万九千一百三十五顷零。而沐府庄田万历十六年时已侵夺民田八千多顷,加上钦赐一项,总数可能达万顷。十六年以后又有兼并,总额当在万顷以上。如将布政司田土、屯田、沐庄三项合计的四万多顷为云南田土总额【隆庆六年李元阳等纂修之《云南通志》卷七,兵食志,屯徼目下,尚列有“职田”一十五万五千三百一十九亩零,即一千五百五十三顷零。此项《职田》万历中可能还存在,故云南地土总额中也应列入这项田土。】,则沐氏庄田所占,实为全省田土总额的三分之一。
二、沐氏掠夺民田扩置庄田
沐氏的巨大庄田使它积聚了惊人的财富,过着极为豪侈的生活。王世贞说该府“珍宝金贝充物库藏,几敌天府。后庭曳罗绮者恒数百人,役使阁奴亦可数十百”。【《弇州史料·前集》卷三一,西平王世家。“天府”谓“皇室”。“数十百”犹言数千。“贝”在当时当地是货币。《鹿樵纪闻》卷中,沙定洲之乱。(《痛史》第十六种)。是书原题娄东梅村野史撰。“藏以高版板”不辞。疑为“藏以高版库,库五十箧”。】《鹿樵纪闻》谓“沐氏世镇云南,府藏盈积。佛顶石、青箭头、丹砂、落红、琥珀、马蹄赤金,皆装以箧。箧皆百斤。藏以高版,板库五十箧。共二百五十余库。他珍宝不可胜计。”【见《熹宗实录》卷九,九月丁卯】天启元年沐昌祚助“辽餉”,一捐便是两万两。因这样慷慨的人,在当时勋臣贵戚中是很少有的。但这两万两银子比起他的全部库藏来,也不过是九牛之一毛。就是因为沐府这样“家饶富足”,据说才引得南安土会沙定洲“心动”。逐计袭天波府(时黔国公为沐天波),“尽得沐氏所有。”【见师范《滇系》三之一,事略。】“定洲运入本峒,累月不绝。”【《鹿樵纪闻》卷中,沙定洲之乱。】见财心动这是当时文献这样说的,其员情如何,还得研究。沙定洲事变也可能是少数民族反侵暴的行动,是云南各族人民反压迫反剥削斗事的一部分。无论如何,沙定洲事变也证明了黔国公沐府的财富“几敌天府”。
沐府之所以如此豪富,所凭借的主要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是封建特权,第二个是与封建特权密切相关的巨大庄田。
黔国公是公爵,正一品,在封建等级中,仅在皇帝之子亲王之下。佩大将军印,位列朝班之首。沐晟首封黔国公。赐号,“显忠辅运推诚宣力武臣”;阶,“特进荣禄大夫”;勋,“右柱国”。把这一套爵、号、阶、勋加起来,便是“显忠辅运推诚宣力武臣特进荣禄大夫右柱国黔国公”。在明代十二级武臣勋级之中,居第一,正一品。实职是云南镇守总兵官。敕令“节制土汉诸军,抚按官不得擅调”,独搅云南军事大权。且有调遣四川、贵州二省各军之权。
据敕令,军权之外也于预民政。云南“诸司白事及移文谒见礼仪,俱先镇守而后抚按”。“诸司”即云南承宣布政使司,云南提刑接察使司,和云南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白事移文须先镇守而后抚按,尚有可说。今令布政使司布政使和按察使司的接察使白事移文也须先守而后抚按,是直将镇守总兵代巡抚巡按而为布按二司礼的上级长官,结果必致云南镇守总兵官得干预云南地方政务。而且二司白事进谒所行的礼仪是“廷弱”。这种礼仪将布按二使对总兵官的关系,变成了人臣与主君之间的关系,使二司行事不得建背总兵官的意旨。如此,云南镇守总兵官又俨然成了云南地方的最高行政官【以上有关云南镇守总官兵的职权可参看下列各文献。(一)《世宗实录》卷四三一,嘉靖三十五年正月壬戌:“赐黔国公沐朝弼敕,令其节制土汉诸军,抚按官不得擅调。诸司白事及移文谒见礼仪,俱先镇守而后抚按。违者以名闻。”为何现在给沐朝弼这道敕呢?原因是“初朝弼自都督袭封,又先以事被勘,有司薄其为人,稍夺之权。至是援父祖例,许之。”可见敕中所授黔国公各种权力,其父祖之时早已如此,想亦原赐黔国公敕中所必有。(二)云南总兵黔国公有调遣四川贵州各军兵权见《穆宗实录》卷一七,隆庆二年二月辛卯。时兵部从兵科部给事中议:以沐朝弼暴横不道,抗违明旨,用调兵火牌遣人人侗京师动静,请革其火牌,“以川贵调兵事添入巡抚敕中”。是总兵官黔国公原有调川贵兵之权。(三)诸司谒见黔国公行“延谒”礼,见《明史》卷二〇三《曾钓传》:“出为云南副使。两司诣黔国公率廷谒,钓始正其礼”。时当为嘉靖二十一年,黔国公为沐朝辅。朝辅即奏陈此事,遂有二十二年之合:“凡职务体统,抚按司府等官务循旧规遵前旨,毋为更变侵越”,恢复了廷谒礼。】。据《明史·沐英传》,沐英沐晟父子在镇,除军事职掌外,并总揽百务。简守令,课农桑,较屯田,增垦田,修滇池河水除水患溉农田,通盐井之利来商旅,辨方物定贡税,视民数均力役,也都是一个军政两权并兼的封疆大吏才能作到的事。
在云南各地,总兵官黔国公又有支子分守或守备重要去处,如前引腾越州例。沐府这些镇守支子也难免干预当地政事。于是云南全境的军政大权便为沐氏家族所操纵。【有一个期间,云南也设了镇守太监,沐镇职权或稍有分移。嘉靖间已将镇守太监撤还。】
而诸黔国公,如沐晟,又利用他们搜刮的资财“善事朝贵,赂遗不绝,以故得中外声”【《明史》卷一二六《沐英传》】。“而滇人慑晟父子威信,庄事如朝廷。片楮下,土酋具威仪出郭迎,盥而后启,曰,此令旨也”【同上。傅维鳞《明书》卷九二《黔宁王沐英世家》云:“南方慑服晟父子威信,庄事之无异人主。每片纸下,土官具威仪出郊迎迓,盥而后启之。曰:‘此合旨也’”。】。此后沐氏世袭公爵和镇守总兵官,遂致“威权日盛,尊重拟亲王”。【《明史》卷一二六《沐英传》。“亲王”又称“藩王”。】
沐府就凭借这种威福,肆无忌惮地侵凌各族民人,掠夺他们的土地。
沐府侵凌民人掠夺地土财产的方法,用的是明代一切贵族地主亲王皇亲勋臣贵戚——惯用的那些伎俩:纳献、夺买、和直接占夺。
纳献起于投献。投献的地土有官田、有民田、而民田居多。或指为空闲,或指为退滩、或指为无粮白地,或指为竞争不明,奸人勾结勋贵管庄人役,或管庄人役勾结奸小,将民人地土投献勋贵,勋贵立标据为己业。夺买是助贵假卖买之名,不与价值或抑减价值,强迫业主写立契券,夺为己有。占夺则是假钦赐之名,额外丈括,或因其近便或土质肥沃,用强占据。除侵夺民田外,勋贵也占夺官田,扩大他们的庄业,役使并剥削人民。这样的事实很多,等我们撰述明代勋贵地主时,再举例帮助。
沐府在云南也用这些方法扩建庄田。沐晟父子庄田三百六十区,不用强上夺无法达到这样的巨大规模。嘉靖八年,云南巡抚欧阳重劾奏沐晟五世孙黔国公沐绍勋,“任千户何经管庄,诱引投献,混占民田”【《世宗实录》一〇八,十二月辛巳。】。嘉靖九年,巡按云南御史刘臬也劾奏沐绍勋“奸恶管庄之人,凭借声势,始而侵占投献,终则劫掠乡村”【同上,卷一〇九,正月庚戌。】。隆庆六年兵部奏黔国公沐朝弼“凶恶久着,奸迹日萌……弃国法如弁髦,视人命如草管。通夷占军,谋财夺产,贻害地方,不止一端”。【《神宗实录》卷四,八月壬申。“占军”谓私占官军供沐府役使。私役之军多为种田。】万历三十九年兵部尚书李化龙奏黔国公沐府“或受投献,或勒契券”【《神宗实录》卷四八五,七月庚子】。“或勒契券”所指就是沐府勒逼业主写立文契,将田土转与该府;用买卖之名,行豪夺之实。
应当帮助,沐府庄田所在地是云南。而云南“多夷少汉”【正德《云南志》卷二,云南府,屯田。中国科学院藏天一阁本胶卷。】。所以沐氏所掠夺的民人地土中,有很多是“夷民”的地土。《乾隆腾越州志》言沐氏“勋庄”云:
“勋庄者,明沐氏世守云南,设立勋庄。腾越镇守他姓止有毛腾、卢和二人,共余皆沐氏支子镇之。故庄田远及于夷地,比他处为多。田七十九顷四十六亩。”【《乾隆腾越州志》卷五,田赋志。】《孝宗实录》载,弘治四年五月戊子,升云南按察司佥事贺元忠为本司副使,整饬腾冲地方兵备,赐之敕云:
“……故官军纵肆不知法度。往往占夷民,交通其官豪之家。又多在夷方置立庄所,役使夷民,依势剥削……今特升尔前职(按察司副使),专在腾冲驻刘……仍禁约官豪军民人等,不许往夷方置庄搅扰。”【《孝宗实录》卷五一,五月戊子。】
敕中之“腾冲地方”,就是腾越州。州系嘉靖三年十月改置,原为腾冲军民指挥使司(正统十年置)。动中所言占夺“夷民”地土置立庄所的“官豪军民人等”,其中主要的是“官豪”。“官豪”之中主要的就是镇守该地的参将以及指挥使千百户等官。
孝宗时腾冲(腾越州)的镇守是沐氏支子。从景泰五年到天顺二年的四五年中,镇守该地的是《乾隆腾越州志》中提到的毛胜。毛胜(爵南宁伯)和腾冲千户所千户蔺愈,在镇守任内“强占招捌地方寨子田亩,分作庄户,办纳银两米谷等物,逼民逃窜”,会被南甸土官宣抚刀落奏劾【《英宗实录》卷二九八,天顺二年十二月壬申】。由此可见,凡有权可恃有势可依的“官豪”,都占夺各族民人地土,掠夺地租等物,不独沐氏及共支子如此。
毛胜天顺三年卒【《明史》卷五六《毛胜传》谓胜天顺二年卒。《明史》一〇七《功臣表》胃胜天顺二年八月卒。均误。因是年十二月毛胜尚被刀落所奏劾。】,子荣袭。不久毛荣即坐石亨党,调发广西。毛胜的庄田日后必然就落到沐氏或其镇该地的支子手里了。这是插话,且回本题。
沐氏用“受投献”、“勒契券”,“谋财夺产”、“劫掠乡村”、置立庄所等等方法,到万历十六年时已侵夺了云南各族人民田地八千多顷。是后二十四年中,到了万历三十八九年,沐氏庄田“又复增加于旧”,以至“环滇封内,莫非总庄”。
明代亲王皇亲勋臣占夺民产,逼民逃窜,赋役空亏,封建统治秩序不稳,会引起封建朝廷的注意。英宗、孝宗、武宗各朝数下诏合禁约或查勘退革,终未发生效果。嘉靖六年大学士杨一清等又奏陈:“近畿八府土田多为各监局(太监)及戚畹势豪之家(勋贵)乞讨,或作草场,或作皇庄。民既失其常产,非纳之死地则驱而为盗耳。既往无论已,愿陛下自今以来凡势豪请乞绝勿复许,小民控诉,亟赐审断,应使畿内之民有所恃以为命”【《世宗实录》卷八二,嘉靖六年十一月甲午。案《清查黔国公田土》云:“嘉靖六年十二月内该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杨等称,近京里八府地方民间地土,多被各监局及戚畹势豪之家乞讨,或作草场,或作皇庄。其间占夺军民征粮地土,比比有之。乞命该衙门查理,从公归断”。见《嘉靖事例》,北京图书馆藏明抄本。】。接到这个奏疏,世宗批答(圣旨):
“卿等所奏,深合朕意。近年里八府地方多有被奸人将军民征粮地土投献与势要之家,朦胧奏讨,作为庄田。侵占强夺,捶挞逼取地租。虽节经奏诉委官勘断,终不明白。民既失其常产,何所恃以为命。逼迫逃窜者实多。京畿如此,在外可知。便着户部差侍郎一员,科道各差公直风力官一员,领敕前去各该地方踏勘。不问皇亲势要,除已赏有田土足勾不动,但系泛滥乞讨及额外多占、使夺民业会经奏诉的,查吊籍册再勘是实者,退与军民照旧管业。各项草场亦有将军民地土混占致令失业,一体清查断理。在外地方都行与各项巡按御史委官查勘。各王府功臣之家除祖宗朝钦赐有明文籍册可质的不动,但系近年乞讨及多余使占的,都给还军民住种,纳粮当差。各处势要官员亦有将军民世业指作无粮抛荒地土、及将系官山场湖荡草涂等项势属官司,夺为己有,都要清出,从公处置。……事完,各另造册回报。钦此。”【见《清查黔国公田土》(《嘉靖事例》,北京图书馆藏明抄本。《世宗实录》八卷二,嘉靖六年十一月甲午亦载此批答,但文字多有改动,不如《嘉靖事例》所载近原文,故从之。】
这个批答很重要。它概括地道出了明代王府勋贵势要之家侵夺民田的广泛和严重程度,以及侵夺民田所造成的封建统治秩序的不稳定。因近畿而及外省,因此云南黔国公沐府的庄田也在踏勘之中。
这时承袭黔国公的是沐绍勋。他上奏免行查勘他的庄田。主要理由是他的庄田是用价立契买置的,好像没有侵夺等情。户科当即驳参,谓:
“看得黔国公沐绍勋奏要将伊庄田不必查勘一节。为照官民地土各有定主。若果用价置买别无侵占等情,则契券俱存,界限明白。委官查勘,外无多余,安静不贪,因之益见。今因移文勘理,辄欲求免丈量,显是平时侵占民田数多及有人投献情弊,虑恐查出退给还民,故具奏支离,委属阻挠。”【见《清查黔国公田土》,《嘉靖事例》】
户科所参完全揭破了沐绍勋的心计,更证实了沐府确有使占军民田土不法等情。户部完全同意户科的主张,并奏请再行明旨查勘。“要见某项系何年钦赐,某项系何年用价两平置买。如有额外用强侵占并投献等项田土,俱退给军民住种管业,纳粮当差。事完一并造册途部查考。”【见《清查黔国公田土》,《嘉靖事例》】
这是嘉靖八年四月初三日户部的题请。本月初五日,“奉圣旨,是”【见《清查黔国公田土》,《嘉靖事例》】。于是才有了《大明会典》所载下面的诏令:
“又今云南总兵官田土果系先年给赐者,将正数庄民计田分户,佃纳子粒。如有额外侵占民业并投献等项,悉照例退给军民住种,纳粮当差。一应投充影射庄户,严加查究。积年极恶,照例发遣。”【《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凡诡寄投献。】
查勘的诏令虽然有了,但并未执行,因为沐府还在奏乞免勘,管庄人役阻挠清丈。明年(嘉靖九年)初,巡按云南御史刘臬遂上奏:“黔国公沐绍勋庄田近奉旨查勘,而奸恶管庄之人凭借声势,始而使占投献,终则劫掠多村,动以激变,驾言阻挠,有司惧变束手,而绍勋且屡以奏乞分豁为词。及今不处,则蓄乱宿祸,贻害地方,非世臣子孙之福”【《世宗实录》卷一〇九,正月庚戌。】。户部复议刘臬奏请,“委守巡官老成练达者一员清查之”。且明奏“总兵庄田原有额赐,……其额外无文籍可据者,即属侵占投献之地,宜悉归军民”【《世宗实录》卷一〇九,正月庚戌。】。疏上,“诏如议行”。【《世宗实录》卷一〇九,正月庚戌。】
这时沐绍勋又上疏具奏乞免查勘。世宗竟“以绍勋世守边陲,优诏许之”【《世宗实录》卷一一四,嘉靖九年六月丙子。】。
户部尚书梁材等开命,又执奏查勘。以“特诏清查勋戚田土盖欲正王法,恤民情,原图本”为言,请“遵照先旨清查”【《世宗实录》卷一一四,嘉靖九年六月丙子。】。世宗批答:
“朕念边镇勋臣,故推诚待之。彼必益加白励,不负朕恩。可如前旨行。”【《世宗实录》卷一一四,嘉靖九年六月丙子。】
“可如前旨行”,便是免行查勘沐府庄田。世宗这道命令,不止免了沐府田土的查勘,而且尽将该府所有纳献的田土、夺买的田土、用强侵夺的田土,合法化了。
但后来也有偶尔使沐府不得恣所侵夺的时候;云南也会出现过较公正的地方官吏。大概在嘉靖二十一年,曾钓出为云南提刑按察司副使。据说他为官“刚廉疾俗”。到任后作了两件稍杀沐府威福的事。过去云南的布按二司(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官见黔国公都得行“廷谒”礼,如臣下。曾钓改正了这种非法的礼节。这是一件。另一件是曾钓厘还了沐府在丽江侵夺的民地。【《明史》卷二〇三,本传。传云:“出为云南副使”。《万历云南通志》官师志未裁曾钓。】
这两件事触恼了当时的黔国公沐朝辅。他上疏抗事:“父祖世守兹土,上下相承,体统不紊。近者有司多纷更典制,关臣职守不使与闻。甚者侵及庄田家事,接见不循旧制。臣迹远孤危,动多掣肘。且先臣绍勋尝以庄田事奏奉旨免查勘,令抚按官勿侵扰之。乞赐申饬诸臣,悉仍其旧”【《世宗实录》卷二七一,嘉靖二十二年二月壬辰。】。
世宗是死心支持沐府的。因此他批令地方官司不得侵越:“沐朝辅父祖世受朝廷重寄,控制南夷。地方赖以抚定。凡职务体统抚按司府等官,务循旧规,遵前旨,毋为更变侵越”【《世宗实录》卷二七一,嘉靖二十二年二月壬辰。】。
嘉靖二十六年沐朝辅卒,其弟朝弼、朝弼子昌祚、昌祚子叡,相继袭黔国公爵镇守云南。朝弼“不遵礼法,事多僭肆。听凭拨置,虐暴小民”【《世宗实录》卷五五一,嘉靖四十四年十月丁卯,切责沐朝弼诏中语。】。“又用调兵火牌,遣人入伺京师动静”【《穆宗实录》卷—七,隆庆二年二月辛卯。兵科给事中欧阳一敬等効奏语。】,及通番诸不法事,钢禁南京。昌祚在镇擅作威福,“尊重拟亲王”,病免。沐叡因武定土舍阿克攻昆明,胁府印去,被逮下狱死。【此系万历三十七年事】
大概是因为这种种事情的发生,沐氏稍忤朝廷意,所以查勘沐氏庄田事才有了可能。查勘沐府庄田大约是万历三十八年进行的。据巡抚周嘉謨奏,“幸两院会题,圣明俞旨,司道郡邑奉以从事,竭半年之力而始犁然”。【《周嘉謨庄田册疏》,《天下郡国利病书》册四五,云贵交趾。】
查勘是查勘了,使夺的民田并未退还。因为当时的处理办法是:“称钦赐者,仍从免科,以广皇仁于亡穷。宽投献者,姑不例遣,止令认纳差粮,以开法网于大宥”【《周嘉謨庄田册疏》,《天下郡国利病书》册四五,云贵交趾。】。这样的查勘既不革退使夺,又不追究投献,止是为沐府造报了田土清册,又一次肯定了沐府对它所侵夺的民田的占有权。
三、沐氏庄民
沐府庄田的佃种人户,诏令奏疏中常称之为“庄民”,间或也称之为“庄户”。其实,就是佃户。沐府的佃户,和王府佃户及其他勋贵佃户一样,不外如下几类。
第一是钦赐佃户,这项佃户见于洪武五年申诫公侯的铁榜,见于嘉靖八年的诏令(“正数庄民”),见于清代云南的方志(“沐庄人丁”),前边都已经提到了。可惜的是我们现在不知道这项佃户的数目有多少。
第二类是“投充”“影射”隐占的佃户。沐府之有“投充”“影射”佃户见于嘉靖八年查勘沐庄田土的诏令。该诏令要将“一应投充影射庄户,严加查究”【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田土,凡诡案投献。】。“庄户”即沐庄佃户。投充佃户一般都是丧失地土的贫民,逃避粮差的农民,因各种原因背井离乡的流民,和逃军、逃匠、以及“犯法”亡命之人。这些人户经常被王府勋贵招纳隐匿,役使佃种庄田。沐府的投充庄户推测起来也是这样的人户。
影射庄户指的是那些冒充沐府庄户的人户。这些人户都是有自己的土地的农民。他们经受不了封建朝廷粮差的沉重负担,将自己的地土影射为沐府庄田地土,或将自身影射为沐府人户,借此逃避粮差。这和农民将自己田地或自身、影射“势要”或“官户”(缙绅)人家脱避差役的办法,是一样的。朝廷法令说这是“影射”;从沐府那方面说,那就是“荫庇”。被荫庇者对荫庇者一定负担着一种封建义务,使被荫庇者沦为奴仆,为之耕田,或向之输贡。
第三种佃户是沐府在“买置”的和“垦置”的地土上召募的佃种人户。这类佃户的存在是必然的。夺买的土地的原业主未必全沦为沐庄佃卢,“垦置”的地土上也必须召募佃户。沐府在陕西平凉府的牧马草场,是召人承佃而开垦成熟为庄田的。那些向沐府交纳地租的佃户是召募的。万历三十八九年查勘沐府庄田,其中据说有“新垦置者”【见《周嘉謨庄田册疏》】。
新垦置庄田如果不私占军士开种,那也得召募人户。两者可能都有。如果是私占军士开种,被私占的军士到后来也必然变成了沐府的佃户。山东鲁王府就会私役军士种田,把他们变作了自己的佃户,交纳地租,承当差役【见《鲁府招》,北京图书馆藏显微胶器。这件抄档极为重要,长达二万余言,已被美蒋盗运去美,现在美国国会图书馆。】。各地镇守总兵等官役占军士耕种庄田事,充满了明代有关军屯的文献。前引隆庆六年兵部疏,也说到沐府私占军士。私占必为役使。役使之一法便是垦田种田。
第四种佃户是沐府经纳献占夺地土,将原来住种人户抑勒为该府的佃户的。这些人户原来都是农民,有自己的土地的农民。土地既被侵夺,营生无门,不得不继续承种被夺去的地土,向沐府交纳地租,或被沐府用强抑为庄民,承种庄田。前引孝宗弘治四年敕,谓官豪人等“多在夷方置立庄所,役使夷民,依势剥削”,那些“夷民”显然就是被强迫役使的。此外也可能有为朝廷粮差所累,被迫将白己土地投献沐府,充当它的佃户的。这种佃户虽然在我们接触到的有关沐府的文献中没有记载,但王府庄田上这类佃户不少。推测起来,沐府庄田上应该也有这种佃户。
据现在残存的一点文献,可以窥见沐府对它的佃户的剥削是极残酷的。沐府本府的盘剥以外,还有该府管庄人役的勒索。且看万历三十八年(或三十九年)云南巡抚周嘉謨的疏文:
“看得镇握兵符,世守兹土。称俸之外,听置庄田。国家所为优待也。查十六年(万历十六年)册税粮田地共八千三十一顷三十七亩,共税粮二千四百一十九石,不为不多矣。推而上之,西平入滇尚未有此。其后岁积代系,乃及此数。……自十六年来,迨兹仅二十四年,又复增加于旧。环滇封内,莫非总庄,有更仆难悉数者。于是乎镇不得不委之参随,分之大小管庄火头佃长。正征之外有杂派。杂征之外有亡名。虐焰所加,不至骨见髓干不止。嗟嗟!此固朝廷二百余年所休养汉夷出诸鸟言卉服而归版图者也。饥寒既迫,相率寇盗,抑何惮而不为!”【见前引《周嘉謨庄田册疏》。疏中所言“参随”、即镇守等官随任官舍。】
《神宗实录》亦载:
“先是云南抚按奏镇臣沐昌祚田自钦赐外,多至八千余顷。横征暴敛,以致庄户劫掠公行,该镇庇之。”【《神宗实录》卷四八三,万历三十九年二月戊寅。】
根据云南抚按官的奏劾,兵部尚书李化龙也上疏说:
“近日抚臣周嘉謨、按臣邓渼疏言该镇总庄横征暴敛,以致劫夺蜂起。昆阳、易门、宁州、嶍峨等数十处,大盗公行,惨于夷虏,无非庄(总)镇庄户。生员军民粉粉告讦,或受投献,或勒契券,问徒遣戌,罪状山积,无非该镇羽翼。群小壅蔽,犹曰陷于不知。饰辞强辨,是显为逋主。”【《神宗实录》卷四八五,万历三十九年七月庚子。】
这些奏劾疏文里关系到沐府和它的庄户(佃户)的,有两个问题。沐府将它的佃户剥削得“骨见髓干”,“饥寒既迫,相率为盗”。“庄户劫掠公行,该镇庇之”。沐府庇护他的庄户,倒不一定完全是为的它的庄户;而是为的它的地租(庄户被逮,地租无着),为的它的声势(有司不许干涉它的人户),为的维护它的威福。这还不是很重要的问题。重要的问题是沐府怎样“横征暴敛,以致庄户劫掠公行”。
在这个问题上,像在佃种人户问题上一样,残存的一点沐府文献就不够用了。据巡抚周嘉謨沐府庄田册疏,沐府对它的佃户的剥削有“正征”,“正征”之外有“杂派”,杂派之外有“亡名”【“亡名”即无名之征。】。这三项大致可以概括明代贵族地主(亲王皇亲勋臣贵戚)对一般佃户剥削的主要项目,黔国公是勋臣贵族之一。
“正征”是正额地租。当时的正式名称是“籽粒”。贵族地主的自定正租租额,多与各该地方私租额相等。如山东德王府在北直隶广平府清河县的庄田,征银每亩夏地七分四厘,秋地五分。在兖州的庄田,每亩征租谷二斗。其他各王府的地租,每亩或二斗或三斗。湖广长沙府的吉王府,征银每亩九分四厘或一钱,征谷则四斗二升或四斗五升【见《宪宗实录》卷七六,成化六年二月乙亥;同上,卷八六,十二月壬戌;《议处吉府田租》,《嘉靖事例》,北京图书馆藏明抄本。总见拙著《明代的王府庄田》。】。成化六年以后,封建朝廷会规定钦赐庄田每亩征银三分,偶有征四分或五分的,但庄田持有者总是私自加租。河南府福王庄田的租额原来定的是每亩征银三分,但他征租之时外加五分,共征八分。长沙府吉王庄田租额原定的是每亩征银四分,后来加耗二厘,他私自又加五分二厘,共征九分四厘。【《神宗实录》卷五二八,万历四十三年正月戊辰;“议处吉府田租”。】均接近私租之数。黔国公在云南的租额不知多少,推测起来也不会低于私租。
“杂派”种类就多了。以长沙吉府例说,如征银,则额外勒索煎销火耗、供给纸劄及柴菜之类。如征谷,则临仓车飏,淋尖踢斛,索取加耗垫席等项。银租的额外勒索重达一钱三五分,谷租的额外勒索超过正租以上。【见“议处吉府田租”】曲阜衍圣公府除佥派它的佃户应当“伴当”、铜匠、修建工匠及其他役使外,也向他们科敛各种杂派。经常的有“年例布花”“年例猪钱”等等。修建时征调工料如石灰,朝贡时(一年一次)则征敛紬布花绒香油北进银,以及上贡用的马匹银两。【见衍圣公府“稿薄”。所记各项均系万历十八年的科派。】“科派骚扰,不胜劳苦”(张居正语)【张居正:《答山东巡抚何来山》,新刻《张太岳先生女集》,江陵邓氏藏版,卷三三。书云孔氏朝贡一节,“渠每岁一行,族人佃户科派贤扰,不胜劳苦”。】。黔国公府对它的佃户(庄民)的“杂派”,其性质当类似乎此。
“亡名”之征那就是没有一定的名色,或提不上一定的名色的了。这项征求多半是管庄人役参随、大小管庄火头、佃长的勒索。也就是周嘉謨所说的“参随人等无名之科派、下乡之骚扰、庄民平日敢怒而不敢言者”【《周嘉謨庄田册疏》】。
除“正征”“杂派”“亡名”之外,无征发之名而有盘剥之实的,还有一项,那就是庄田子粒遇灾不免。庄田子粒遇灾不免,明代王府勋贵无不如此,沐府也如此。巡抚周嘉謨疏请将沐府庄田子粒归州县有司征收时所列举的好处之一,便是“灾伤并议减免”【《周嘉謨庄田册疏》】。于此可见沐府自征子粒,必是灾伤不减不免。
在“正征”“杂征”“无名之科派”,灾伤不予减免的“横征暴敛”之下,沐府的佃户(庄户、庄民)饥寒交迫,“相率寇盗”,那就是必然的结果了。
上引云南巡抚周嘉謨、巡按邓汉、兵部尚书李化龙各疏,指陈黔国公沐府横征暴敛以致庄户公行劫掠,是万历三十八九年的事。其实,远远在此以前,在八十二年以前,嘉靖八年,这种情况就已经发生了。那时都御史欧阳重因云南省城近地“群盗纵横”,上疏言“今为盗者皆总兵官沐绍勋太监杜唐等庄户”,请究治主治之官。兵部议遣科道官往勘,世宗不允,止敕命沐绍勋杜唐与新抚按官协心督捕,“毋得徇私误事,有负委托”。【《世宗实录》卷一〇六,嘉靖八年十月辛卯。】
世宗的敕没发生任何效力,情势反而愈加严重。嘉靖十一年奏地方官报剿平了云南府昆阳州、澂江府新兴州的“强贼”,朝廷尝了御史毛凤和左布政使陈軾。主兵的总兵官黔国公沐绍勋未得尝,“准以功赎罪”,原因是“盗多绍勋庄户”【同上,嘉靖十一年五月甲子】。
沐府庄户为饥饿所迫而采取的武装行动虽然这次遭受了镇压,但并没有消灭,反而与日俱增。所以到了万历年间,昆阳、南安、易门、宁州、嶍峨等数十州县,“大盗公行”。
沐府庄户之被迫武装行动,是勋贵地主沐氏对庄户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所造成的阶级矛盾尖锐化的爆发。这一点就是朝延的官吏也不讳言。实质上,沐府庄户的所谓“劫掠”,就是他们的阶级斗事的一种方式。
不过这种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有点曲折。沐府庄户所“劫掠”的不是逼迫他们走上“劫掠”道路的沐府,他们的直接“虐害”者,而是其他人户(显然是可劫掠的富室)。这也许是由沐氏久镇云南“威权”盛【《明史》卷一二六《沐英传》,谓“沐氏在滇久,威权日盛,算尊重拟亲王”。】,“凶恶”著【《神宗实录》卷四,隆庆六年八月壬申,兵部奏黔国公沐朝弼“凶恶久著”。《穆宗实录》卷七,隆庆二年二月辛卯,兵科都给事中欧阳一敬曾劾効奏沐朝弼“残忍无亲,暴横不道”。】,“民更畏服【于慎行语。见所着《谷山笔麈》。其言曰:“即如云南一省,上古所不臣。自入版图(谓自入明王朝的版图),即以西平世守。黔宁之烈,民更畏服。二百余年来,声教浃暨,可谓便矣。然沐氏盘据既久,人心颇附,渐有跋扈之志”云云。见《天下郡国利病书》,册四五,云贵交趾。《谷山笔麈》康熙刻本未收此文。】,非有社壮大力量不敢向之冲击的缘故。
沐府庄户的阶级斗争影响了封建的统治秩序。于是在外巡抚巡按等官,在内内阁大学士、各部尚书、科道诸臣,粉纷上疏,建议“拔本塞源”之术。若要真正“拔本塞源”,那就得革退占夺的民田,消除封建的剥削制度。但他们不能触及这一点。他们所提出的法术是将沐府庄田改由有司代管,代征籽粒,转解该府。他们企图用官府代管代征方法,减少沐府管庄人役的额外勒索,缓和沐府地主与庄户之间的矛盾,从而稳定云南的统治秩序。巡抚周嘉謨说:
“且有司征解,其体统崇也。户免渔肉,其输将乐也。有参随庄佃向所侵渔镇弗知而坐受怨谤者,今悉征纳,其收入实也。行之一二年,官民相得,粮粒不逋,将榛莽之区胥成沃壤,夷僰之种,悉为良民。绿林之衅自消,素封之瑕不起。宁独编粮差者,止照民间则例起科,而小民亦不(不字衍)得均露一分之赐。盖赋役均平,惠泽溥徧,皆以广朝廷浩荡之恩也。惟是参随人等无名之科派,下乡之騒扰,庄民平日敢怒而不敢言者,不得不通行裁革,以苏民困,绝盗源。是则庄民踊跃欢呼,而参随人等不无觖望者,似不暇顾矣。其中有镇臣徒负虚名未得实惠,利归于下怨归于上者,今一旦尽数清出,其所利于镇臣尤多乎。若夫严督有司,及时征解,毋得逋负,使镇臣借为口实,灾伤并议减免,收纳必须公平,毋得偏累,使庄民永有依归,则又臣等抚按司道之责,无烦庙堂过虑者矣。”【《周嘉謨庄田册疏》】
若按照这个建议处理,第一,不革退被夺民田,沐府庄田不受损失;第二,参随火头佃长向所侵渔部分今则实征入府,增加租入;第三,抚按司道等官严督有司征解,庄租及时入府,且无逋欠。这三件,件件有利于沐府。其不甚利于沐府的止有二事:该府使夺的各族民田(即所谓“编粮差者”)的籽粒,照民间田则例起科,租额稍低;灾伤并议减免,庄户不再包赔。其不利于参随人等者一事:革除他们的无名科派和騒扰。如此,沐府的“横征暴敛”虽稍有减少,但可使它的庄民“永有依归”,承种庄田,保证庄租(‘粮粒不逋’),抛荒庄田可再垦为沃壤。“绿林之衅”(庄民的阶级斗事)可消,封建统治稳定。究其实,“其所利于镇臣(沐府)尤多”。这是上疏人的希望。
庄田有司代管,籽粒有司征解,早已实行于少数王府和部分勋贵。黔国公威盛权重,一向自管自收。若不是因为沐府庄民的斗事影响了云南的封建统治,巡抚周嘉謨和巡按邓汉还不会上疏请归州县有司代管代征。
周嘉謨和邓汉的疏请,首先得到兵部的支持,但该部“疏催不下”。这是万历三十九年二月间事。【神宗实录》卷四八〇,二月戊寅。】
到了七月,兵部尚书李化龙又题请“将该镇庄田尽数清覈,酌议每亩收税若干,责令有司征解,布政司转给,一如在京勋戚事例,庶可弭盗安民矣。”神宗批允。【《神宗实录》卷四八五,七月庚子。】沐府接着抗疏,神宗又允许了该府自行管业征收籽粒思。大学士叶向高执奏,谓“诏旨前后相违,朝行夕改,甚非事体”。【同上,卷四九三,万历四十年三月癸酉。】《神宗实录》未记皇帝批语,大概叶疏又“留中”不发了。此后终神宗一朝,沐府庄田籽粒事,未见再有请令有司代征的记载。
到了天启初,云南巡抚闵洪学言又疏请有司代征,但奉旨“不必遽更”【《熹宗实录》卷四九,天启四年十二月癸己。闵洪学言疏中追述此事。】。疏上一年以后,天启四年,沐府征租“驿骚更甚”,闵洪学言又“乞命有司征收以救此一方民命”【《熹宗实录》卷四九,天启四年十二月癸己。闵洪学言疏中追述此事。】。诏“仍该镇征收”【《熹宗实录》卷四九,天启四年十二月癸己。闵洪学言疏中追述此事】。
天启五年户科给事中孙绍统又疏陈沐镇庄田之害,宜令有司征收。但“上命沐镇征收仍旧”【《熹宗实录》卷五三,天启五年四月丁亥】。
崇祯朝未见记录,大概也没有什么变化。
云南沐府的庄民(庄户,佃户)这样就一直牢牢地在该府的控制下,任其宰割。困累疲敝,迄未稍苏。
顺治十六年,清兵入云南,庄主沐天波逃往缅甸。清政权代替了明政权,世祖便将胜朝勋臣的田庄,全部拨赐给今朝的勋臣吴三桂。康熙十七年三桂兵败死,庄田地土复归朝廷。这时清圣祖已将前明藩王及勋贵庄田改为更名田地,授民耕种,依民田则例起科。原沐庄庄民遂摆脱了私人的奴役,复被编为朝廷人丁,纳粮当差。
《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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